越籍「山老鼠」盜南投林班地珍貴扁柏360公斤 要關…得罰500萬
越南籍陳姓男子在去年2月、3月間與多名同鄉,前往南投縣凌霄殿後方山區的惠蓀林場林班地,盜砍臺灣扁柏,警方發現後,循線查獲,陳等人盜砍臺灣扁柏360公斤,一審依違反森林法,判陳2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陳上訴請求輕判,臺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越南籍陳姓男子與多名同鄉,分別在去年2月、3月間,聯繫臺灣林姓司機,協助載運前往南投縣凌霄殿後方山區的惠蓀林場所,在林班地內竊盜臺灣扁柏的貴重林木,後經國家森林資源監測志工發現後通報。
檢警在今年3月間前往南投縣一處鐵皮屋搜索,查獲陳姓男子、涉案扁柏360公斤及車輛等證物,警詢後依違反森林法罪嫌送辦。
南投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僅是與朋友前往山上游玩,沒有砍木頭或行竊木頭,「難到不能在朋友家作客嗎」。
南投地院審認,根據臺灣司機、警員及搜索查扣木頭等證據,認定陳男辯詞不足採信,考量陳男否認犯罪,且國家森林具有涵養國土,孕育自然生物之效,對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護有重大意義,且生長曆程甚久,破壞後之覆育工程非易,陳爲一己之私,結夥他人竊取我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扁柏,侵害我國森林保育及國土保安,行爲實不可取。
一審依違反森林法,兩次犯行,分判1年4月、併科150萬元,以及2年、併科400萬元,應執行2年8月,併科罰金500萬元。
陳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坦認犯行,僅請求從輕量刑,二審審酌,一審已針對相關情狀,予以考量,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濫用自由裁量得權限,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其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的情形,駁回陳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越南籍陳姓男子涉在去年間與同鄉在南投縣盜砍臺灣扁柏,二審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