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出國「老闆反悔隔天開除」 明星IP公司慘賠薪資遭打臉!

▲明星IP帝國踢到鐵板,員工請假出國變成解僱理由,公司被判要補薪。(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一間在演藝圈與直播電商圈具影響力、經營多位知名藝人IP的娛樂公司,被員工控訴在依法請假出國獲准後,突然被要求於「延期、取消或離職」中三選一,隔天就以工作表現不佳爲由解僱。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解僱違法,判公司須讓員工復職,並補發薪資與勞退金。

被告公司長期經營明星IP與直播電商的娛樂資本公司,固定每週在大型電商平臺App進行直播,透過藝人流量與粉絲經濟導流銷售商品。其商業模式核心爲「IP內容創作+授權變現」,將藝人形象拆解爲節目、短影音、二次元角色、授權商品與直播銷售等多元管道,形成可長期變現的商業體系。

判決指出,該名員工自2024年2月19日起受僱,月薪爲3萬8千元,原先從事直播相關工作,後因公司調整營運方向,改派負責社羣經營、電商營運與後勤業務,員工於同年10月22日向直屬主管申請11月19日至26日請假出國獲准,公司11月14日突然通知應以紙本方式請假,要求更改請假日期,又再提出替代方案:一、行程延期,機票及其他損失由公司承擔。二、取消行程,機票及其他損失由公司承擔。三、不取消不延期行程,工作做到今日或月底。

法院比對過往請假紀錄與對話後認定,只要經主管覈准即生效,公司事後否認準假並不可採。另外,公司於11月15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3日內完成交接。公司主張員工在社羣文案、製圖品質、棚拍時程、與實況主溝通及電商訂單處理上屢有疏失,甚至造成消費者誤會公司爲「詐騙集團」,已影響商譽。

不過法官審酌雙方對話紀錄後認爲,該名員工被調整爲與原職務性質不同的新型態工作,公司理應給予適應與磨合期間。多數爭議發生於轉任初期,屬於學習與流程尚未成熟的狀況,且員工事後亦提出改善方案,主管當時僅表示持續觀察,並未認定其已無法勝任。

針對公司主張員工兼職違反誠信義務,法官指出,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勞工兼職,公司與員工間的契約亦未約定禁止,只要出勤正常,即不得僅因兼職推認其不能勝任工作。至於請假部分,法院亦認定該次出國假期已獲覈准,公司事後不得再以請假日數爲由指摘其工作能力。

法官強調,僱主若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必須證明已用盡調整、輔導等方式仍無法改善。就本案而言,公司所提出的情形尚不足以達到該標準,解僱不合法。

法官認,公司應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員工復職日止,每月於10日給付38,000元薪資,11月因請事假扣除6個工作日後應給付12,667元,並自各期應給付日次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另須每月提繳2,292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