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彈性化 元旦起採育嬰以日、照顧隨時

▲育嬰留職停薪辦法自明年元旦起放寬限制。(圖/資料照片)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少子化女趨勢已爲國安議題,爲幫助青壯年勞工彈性育兒、照顧不離職,僱主留纔不缺工,勞動部規劃「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能以「日」申請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以「小時」計,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說明,現行勞工於兒女3歲前可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其中6個月期間政府提供8成薪資補貼,115年起則可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爲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並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115年起採育嬰以「日」、照顧隨「時」的原則。(圖/南投縣政府提供)

另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僱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115年起則開放勞工以「小時」爲單位申請家庭照顧假,原則以每日8小時計算,共計56小時;另有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低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僱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計算爲49小時)。

但如爲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爲10小時者,則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用罄後若仍有緊急照顧需求,可將未使用的「事假」轉爲以「小時」爲單位請假,僱主同樣不得拒絕,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社會及勞動局長林志忠表示,爲鼓勵僱主支持受僱勞工,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爲本,勞動部也發佈「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僱主實施要點」,對於僱用員工未滿30人之小微型事業單位,受僱者請畢以「日」爲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按每人每日,政府提供1000元獎勵金,以補貼行政與人力成本,每名子女合計發給30日爲上限。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內容,可上勞動部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查詢,如有相關疑問,亦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諮詢專線195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