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分家」狠甩漁民巴掌 專家:談判籌碼盡失

農業部漁業署研議漁電共生「漁歸漁,電歸電」,引發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農業部漁業署研議漁電共生「漁歸漁,電歸電」,引發爭議。專家對此直言,漁民的養殖技術是與光電業者談判的籌碼,漁電脫鉤將使得雙方不對等的權利關係,變得更傾向業者,更對於養殖漁民溝通協作的光電廠商,以及爲漁電共生努力的漁民而言,無疑是狠狠的一巴掌。

針對農業部漁業署研擬推動「漁電專業分工」,臺灣科技新媒體中心邀請專家對此提出看法。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創新研究所助理教授陳德容表示,漁電共生政策提出後,養殖土地與租金水漲船高,所謂「養殖爲本」淪爲政策口號,除了每年地主多獲得的幾十萬租金之外,光電產業對於在地、產業,絲毫不見加值之處。

他表示,該政策嚴格要求生產事實後,養殖漁民得以與光電廠商協商,規模較小的電業也有機會進入少數大型電業壟斷的市場,兩造間得以逐漸發展出夥伴關係,大阿蓮侖仔頂段的漁電共生示範案場即爲成功案例。

陳德容說明,方舟電業在案場興建過程中與漁民持續溝通,全場爲顧及蝨目魚採收而採用堤岸型光電,甚至在鋪設比例上退讓,漁民則期待以養殖技術作爲談判的籌碼,共同爲現有的漁電共生案場實驗出新的可能性。

他強調,當這些模範案例逐漸成形之際,原應持續擴散、藉此修補大衆對漁電共生政策的信任,卻突然轉向「漁歸漁、電歸電」的政策方向,對於與養殖漁民溝通協作的光電廠商、以及始終爲漁電共生努力創新的漁民,無疑是狠狠的一巴掌。

陳德容指出,過去制度中本應做好與養殖漁民的溝通、以及適宜養殖案場的規劃,在新制中卻成爲可擺脫養殖責任與承諾的交換,漁民在協商過程中所僅有的籌碼養殖技術變得不再關鍵,光電廠商將可再壓低與漁民的溝通成本,原本就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將更傾向光電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