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設戶籍不等於自住 房地合一稅查覈注意三大關鍵

文/住展雜誌 MyHousing

隨着近年房市交易金額屢創新高,賣屋時所涉及的稅負問題,成爲不少民衆最關心的焦點。其中,「房地合一稅」更因查覈標準趨嚴,讓許多原以爲可享自住優惠的屋主,最終卻遭國稅局否準。

房地合一稅本質上屬於「所得稅」,並非只要賣房就一定課稅,而是取決於是否產生所得,以及持有期間長短所適用的稅率。信義房屋契約部代書王裕鴻分享實務經驗,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關鍵,在於不動產謄本上的「取得原因」與「登記日」,只要是在2016年後因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原則上就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且土地與建物需合併課稅,與舊制僅課建物有明顯差異。

在申報時,屋主應妥善保存購屋合約、仲介費、代書費及裝修支出等相關單據,這些都可能列爲成本扣除。不過,裝修費用是否能被認列,仍需視是否屬於「固定於不動產」的項目,例如冷氣若隨屋出售,並能提出發票與照片佐證,較有機會獲得國稅局認可。

至於換屋族常詢問的「重購退稅」,王裕鴻解答,新、舊制都是以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作爲2年期限的計算基準,且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未出租、未作營業使用的自住條件。特別是購買預售屋的民衆,若過早出售原有住宅,又遇到交屋延後,可能因超過期限而無法適用退稅規定。

此外,針對廣受關注的「400萬元免稅額」,則須同時符合俗稱「666」的3項條件,包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實際居住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6年內僅能適用1次。實務上,國稅局會透過水電用量、學籍資料、帳單紀錄等「生活足跡」判斷是否確實居住,並非僅看戶籍登記年限。

王裕鴻提醒,贈與取得不動產或未妥善規劃的換屋行爲,在房地合一稅制度下都可能衍生較高稅負,尤其是不動產直接贈與,因取得成本偏低,日後出售時反而可能課到更多稅金。建議民衆購屋後應及早遷入戶籍並做好相關規劃,才能在未來出售時,爭取合法且完整的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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