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內鬼!銀行員投資失利盜走客戶43萬 隔12年才曝光
▲「八大行庫」櫃檯變提款口,北市某王姓行員偷動帳戶A走客戶43萬6000元。(示意圖/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1名王姓男子,自2014年間起任職於北投地區某大型商業銀行分行,負責辦理客戶存提款業務,熟悉帳戶操作流程與內部機制。孰料,他因投資虧損、經濟壓力沉重,竟利用職務之便,未經授權動用客戶帳戶資金,分次提領款項,合計盜走新臺幣43萬6,000元。直到帳戶出現異常、客戶察覺後報警。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僞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
據瞭解,王男並非一次犯案,而是多次操作帳戶資金。他於2014年4月30日先轉出約7萬5,000元,接著於5月5日再提領約7萬5,000元,之後又於同年10月30日分次提領,金額合計約13萬2,000元,各筆款項均透過ATM等設備轉出。
然而,王男爲掩飾犯行,僞造存提款相關文件,使交易表面看似正常流程,並分次轉出資金,導致異常情形不易即時察覺。直到帳戶金流出現異常,張姓被害人查詢帳戶明細後,發現有未授權提領情形,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調閱帳戶交易紀錄、提款時間點及相關文件,並比對印鑑卡資料與密碼變更紀錄,確認資金確實遭異常提領。王男到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其供述與客觀證據相符。
此外,雖有部分款項已返還銀行,但被害人表示從未授權相關提領行爲,且損失尚未完全填補。
檢方認定,王男利用職務之便動用客戶帳戶資金,相關行爲已觸犯多項罪名,包括刑法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以及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另因其身爲銀行職員卻違背職務,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