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掉支備用槍管造假清冊 海陸66旅8官士判決出爐

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步二營步四連2020年間發現T75班用機槍預備槍管短少,未依規定通報,包括營、連、排長及承辦軍械士共8人遭訴,桃園地院今宣判,除潘姓中尉排長無罪,其餘7人依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1年5月至1年不等徒刑,均獲緩刑,可上訴。

判決主文指出,時任步二營梁姓及接任林姓2名中校營長,均判處徒刑1年5月,支付公庫10萬元;時任步二營步四連賴姓及接任劉姓2名少校連長,均判處徒刑1年3月,支付公庫7萬元;時任步二營步四連邱姓及黃姓2名中士軍械士,均判處徒刑1年1月,支付公庫5萬元,協辦的簡姓中士軍械士獲判1年,支付公庫4萬元,以上7人均獲緩刑3年;被訴遺失軍用物品罪嫌的潘姓中尉排長及邱姓中士軍械士均獲無罪。

犯罪事實指出,時任66旅步二營步四連潘姓中尉排長,2020年11月23日至27日期間,擔任當週軍械武器裝備清點輪值人員,與邱姓中士軍械士負責於24日協助管制移防期間武器裝箱清點確認,卻因未落實清點,不知單位保管槍號「002246」的T75班用機槍的預備槍管已經遺失。

同年12月14日士官長王擇龍發現備用槍管短缺,包括上下半或年度械彈特別清點、兵工移交清冊、械彈特別清點成果表、械彈清點分佈明細表及械彈清點成果統計表等文件,均登記不實數據,潘排長爲此返回復興崗調帶清查,發現移防前已短少,並非他當值期間遺失的,賴連長因此向主官樑營長報告。

樑認爲,遺失的備用槍管是零組件,且未明文規定造冊時,必須將零件一併登記,當下屬通報時,正因執行其他任務,且旅上三個營經常互借裝備,才認定槍管定在旅部內,便讓下屬免通報繼續找;軍械承辦人邱中士認罪,表示發現遺失時,就該依軍品遺損核賠程序處理,後因下基地繁忙且調離職務,程序也沒跑完。

合議庭就登載不實有罪部分說明,審酌樑、林2人身爲營長,明知武器彈藥短少應逐級回報國防部,卻選擇自己去找槍管,沒有立即上報,導致上級無法掌握正確軍情,爲掩蓋此事,與賴、劉2連長、邱、黃軍械士及協辦的簡中士共同在清點帳冊、公文書上登載不實的槍管數量,造成國軍武器管理資料失真。

念在7人事後均坦承犯行,考量他們的學經歷、工作表現、家庭經濟狀況,且都受到海軍陸戰隊的懲處,部隊也求情說,他們工作認真、品行尚可,只因爲不熟悉「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作業規定」,不知道槍管遺失可循遺失報賠程序辦理,單純就保管不當的違失行爲負行政懲處即可;以及他們均無前科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依法諭知緩刑。

就遺失軍用物品罪獲無罪理由,合議庭根據卷證,不認爲是因潘、邱2人疏於清點而造成槍管遺失,遺失的槍管屬於「備用槍管組」,結構特殊,外界無法單靠零件逆向製造完整武器,因此,即使遺失也不會造成社會安全危害,如此便不符合「遺失軍用物品罪」要件,2人獲無罪。

合議庭也說明,除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外,檢方另認爲賴、劉、邱、簡及黃等5人另涉不爲報告罪,法院認爲,賴連長已將槍管遺失一事向主管樑營長報告,劉等其餘4人只需向賴報告,不必再層層往上報,因此檢方指控不成立。

海陸66旅遺失1支T75式班用機槍預備槍管案,桃園地院今進行宣判,除潘姓中尉排長無罪,包括前後任營、連長及承辦軍械士共7人,均依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1年5月至1年不等徒刑,均獲緩刑,可上訴。圖爲海軍陸戰隊士兵操作國造T75機槍/軍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