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凶宅!桃園女賣屋沒說房客輕生 法官判「原地歸還+900萬全退」

桃園一名涂姓男子買房竟買到「凶宅」!(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涂姓男子買房竟買到「凶宅」!他日前以900萬元向康姓女屋主購入桃園一處社區宅,事後才從社區總幹事口中驚覺,該屋在康女持有期間,曾有房客從屋內墜樓輕生身亡。塗男憤而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康女故意隱瞞重大瑕疵,已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決買賣契約解除,康女須在塗男將房屋過戶回來的同時,全數退還900萬元價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離譜的買賣糾紛發生在民國112年11月,塗男向康女買下位於桃園市的12樓房屋。簽約時,康女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白紙黑字保證,房屋從未發生兇殺、輕生等「非自然身故」情事。沒想到,塗男的母親在隔年7月間,意外從社區管委會總幹事等人口中得知,該屋早在105年1月,就發生康女的承租人從屋內墜樓輕生的悲劇。

塗男認爲受騙上當,氣得對康女提告詐欺並提起民事訴訟。他在法庭上痛批,賣方明知房屋是會嚴重影響交易價格與意願的「凶宅」,卻蓄意隱瞞,已屬交易上的重大瑕疵,因此主張解除契約,要求康女返還全部價金900萬元;若法院認爲解約太過,也應至少減少價金315萬元。

面對指控,康女極力否認,辯稱檢警相驗並未明確認定死者是從該屋墜樓,房屋並非凶宅,且原告主張的價值減損也無依據。她更拿出檢察官先前以罪證不足爲由,對她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書類,強調自己並無詐欺故意。

然而,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親自調閱當年桃園地檢署的相驗卷宗,發現關鍵事證。卷內資料顯示,死者劉男生前確實與父親同住在康女當時持有的該戶12樓房屋;且警方採證照片,正是拍攝該戶陽臺及屋內場景,死者陳屍地點也與該屋陽臺下方停車場位置吻合。

法官據此認定,該屋確實發生房客墜樓輕生事件,屬於一般社會觀念中的「凶宅」。這類資訊雖不造成房屋物理損壞,但會導致心理嫌惡,嚴重影響居住品質、購買意願與市場價格,無疑是重大的「物之瑕疵」。

法官進一步指出,房屋是否爲凶宅,是成屋買賣的「重要事項」,內政部契約範本與法院拍賣公告都要求載明。康女在出售時未如實告知,違反契約保證,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凶宅瑕疵對購屋決定影響重大,法官認爲塗男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合情合理合法。

因此,桃園地院日前判決,康女應在塗男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她的「同時」,給付塗男900萬元。此一「同時履行」的設計,是爲避免一方還屋後另一方卻不退錢的風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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