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賑涉貪汙圖利 法界:情輕法重
臺北市府公燈處女技工陳淑玲被控放水審查通過女代賑工陳小菊冒名申請案,涉貪污圖利罪;法界人士認爲,貪污圖利法定刑五年以上,此案目前看起來「情輕法重」,法院未來可能視案件情狀給予減刑,若刑度降至二年以下,可獲緩刑機會。
法界人士表示,北市府爲了避免「萬年代賑工」導致救助資源無法公平分配,代賑工新制上路後增加工作年限。公務員明知此事、心軟放水,讓代賑工冒用他人身分申請以工代賑獲取工作機會取得薪水,排擠他人申請名額,也明顯違背法令;除非公務員被詐騙,在不知情下蓋章通過審查,纔可能犯罪嫌疑不足。
陳淑玲具公務員身分,與未具公務員身分的陳小菊被認爲是貪污圖利、僞造文書共犯,周琳借用身分、未分得薪資涉僞造文書。而代賑工確實有到公園清掃環境、提供勞務,無詐欺不法所有的意圖。
法界人士表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可能審酌給予緩起訴,但涉貪污圖利罪,法定刑爲五年以上之罪,事證明確檢方必須起訴。
全案若依圖利罪起訴,法院審理時可衡量是否自首或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考量是否情節輕微、不正利益五萬元以下,再評估犯罪情狀是否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酌量減刑;判決刑度若降至二年以下徒刑,就有緩刑機會。
引發社會討論的臺北市黃姓清潔隊員贈送被清運舊電鍋給拾荒婦案,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黃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法定刑五年以上,就是審酌黃自首認罪繳回舊電鍋,且舊電鍋殘值約卅二元犯罪所得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下,及情堪憫恕減刑,判三月徒刑,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