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新城山礦場卡2關鍵 經濟部:依法須補辦環評
▲亞泥花蓮廠。(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今(4)日表示,依現行礦業法第76條規定,亞泥(1102)新城山礦場屬於應補辦環境影響評估的礦場,須依法完成相關程序。
地礦中心指出,亞泥新城山礦場於1995年10月20日前即已覈定礦業用地,但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礦區面積超過2公頃、最近5年平均年產量大於5萬公噸。依礦業法於2023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後規定,相關礦場須於施行日起3年內,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辦理環評,因此新城山礦場依法應補辦環評。
地礦中心說明,亞泥公司已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9條規定,於2025年11月7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主要內容刊登於環境部「環評開發案論壇」網站,供外界表達意見,並將於2026年2月3日依同準則第15條規定舉行公開會議蒐集意見。後續亞泥公司須將公開會議紀錄及相關意見迴應,彙整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送交地礦中心完成程序審查後,再轉送環境部進行審查。
針對亞泥新城山礦場於2025年6月4日發生爆破飛石事件,地礦中心表示,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並於同年6月24日公開事件調查報告,7月24日覈准亞泥公司所提改善對策報告;同年9月4日也透過由專家學者組成的邊坡監測小組會議,持續追蹤改善措施執行情形,並已將該礦場安全檢查頻率提高至每月1次。
地礦中心強調,未來將持續追蹤亞泥公司改善對策的後續執行情形,並加強安全監督管理,以確保礦場作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