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男凌晨口角拿獵槍打爆鄰居的頭 判12年再監護3年定讞
新竹縣尖石鄉黃姓原住民與徐姓鄰居口角,返家拿獵槍朝徐的頭部射擊,徐爆頭死亡,一審依殺人罪判黃12年徒刑,因黃有酒精使用障礙,令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二審將監護期間減爲3年,其餘刑度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44歲)有森林法、家暴前科,育有4子,最大的小孩已21歲,最小的僅2歲。黃2017年2月以1萬2千元購得狩獵用的獵槍,這把槍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貫通的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爲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
黃2024年4月12日凌晨1點37分在徐的住處爭執,拿起獵槍朝徐的頭部開槍,徐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黃隨即攜帶槍枝返回住處,拆解後棄置於住處前草叢、圍牆邊。經醫院鑑定,黃符合酒精誘發精神病症狀,犯案時處於急性精神病狀態,辨識能力降低。
一審審酌黃未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妥適用槍,僅因口角糾紛即持槍朝徐頭部射擊,造成無可彌補的傷痛,考量黃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殺人罪判12年徒刑,因黃爲酒精使用障礙患者,若未接受戒癮治療,社會復歸有極大障礙,因此宣告執行後監護5年。
黃對刑度沒有意見,但不滿執行完畢後還得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時,黃稱15、16歲開始喝酒,30歲幾乎就是「天天喝、喝到醉」,並說自己肝、腎功能變差,有酒精中毒的現象,之前有去尖石鄉的診所拿藥,但沒打算戒酒,只打算靠吃藥控制,「吃完後再喝」。
二審審理後,判決監護處分改爲刑後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其餘上訴駁回。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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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原住民持獵槍朝徐的頭部轟,徐當場死亡,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黃12年徒刑,令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