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身障權法出爐 「個人助理」入法、服務項目授權子法訂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8年未大修,行政院版身障團體日前在行政院前陳抗,併到衛福部陳情,主要訴求之一爲「個人助理」入法,衛福部長石崇良後續在立法院詢答時指出,個人助理相關規定將以子法處理,母法僅會寫入自立生活服務。行政院今天通過「身障權法」,新增第50條之一,明定個人助理爲身障者自立生活一環,時數、適用範圍等細節,仍留待子法討論。
行政院版身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41條、新增9條、刪除1條。衛福部指出,本次修法4大重點,涵蓋確保身心障礙者代表等參與政策諮詢、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運作機制更明確、強化無障礙環境、完善機構對象保護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修正草案中有關個人助理使用,於第50條之1規範,其內容增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結合長期照顧等各項支持服務資源提供協助。身心障礙者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除依需求評估結果外,應擬訂自立生活計劃,如有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之人力需求,得由個人助理協助。
過去曾發生身障者申請個人助理,使用項目及時數地方政府不予核可情況,身障團體提出,希望身障權法明訂申訴機制,別讓身障者需提告地方政府才能獲得應有保障。本次政院版修正草案,在前述第50條之1第3項中明定,地方政府應組成專業團隊審查包含個人助理在內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申請,並提供身障者表示意見機會。
不過,自立生活審查機制,包括專業團隊運作、審查流程、服務內容及相關書表等,需由身障權法授權訂定的子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辦法」訂定。
其餘修法重點,各級政府、公營事業等APP需經過無障礙檢測,市區道路、人行道騎樓等應分階段改善,以符合無障礙規範;身障福利機構從業人員實施不當對待,最重可限制終身不得擔任身障福利機構人員,並公告機構及負責人姓名;依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的合理調整、因歧視或騷擾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在生活環境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用的通用設計等也在本次入法。
行政院今天通過「身障權法」,新增第50條之一,明定個人助理爲身障者自立生活一環,時數、適用範圍等細節,仍留待子法討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