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釀禍卻怪騎士? 挨罰18K吊照1年!女子絕不吞下去
行人闖紅燈釀禍卻怪騎士?挨罰18K吊照1年!女子絕不吞下去,法官判決撤銷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女騎士行經路口時,因與闖紅燈行人發生碰撞,竟遭認定「未禮讓行人致人受傷」,被裁罰1萬8000元並吊扣駕照1年。女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定,行人違規闖紅燈且視線遭前車遮蔽,騎士客觀上難以預見危險,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女子小可(化名)於某日上午10時許,騎機車行經臺中市潭子區昌平路三段與150巷口,當時車行方向爲綠燈。不料,一名撐傘行人於行人號誌爲紅燈時,逕自闖紅燈進入行人穿越道,先後險與其他機車發生碰撞。
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事發當時天雨路滑,行人先遭前方另一輛機車遮蔽視線,該車臨近行人穿越道後緊急閃避,行人隨即出現在丁女機車前方,丁女當下已閃避不及,車頭直接撞上行人左側身體,雙方倒地受傷。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事後認定小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未禮讓行人」,裁處罰鍰1萬80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小可不服提起訴訟,主張行人闖紅燈屬違規行爲,自己視線受遮蔽,難以預見行人突然橫越。
法院審理指出,依交通規定,車輛行經路口原則上應禮讓行人,但前提仍須駕駛人「可預見或具有預見可能性」。若行人違反號誌指示闖紅燈,且依具體情況,駕駛人客觀上難以即時發現並避讓,即不應一概歸責於駕駛。
法官認爲,本案中,小可行駛於綠燈車流中,行人違規橫越屬非常態狀況,加上視線遭前車遮蔽,待發現行人時已無迴避空間,難認小可主觀上具有過失。裁決機關逕認其未禮讓行人並裁罰,顯有違誤。因此,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