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案洩密往往非當事人 教育部將訂指引避免師生觸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召開「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出面迴應。記者李芯/攝影
教育部前政務次長葉丙成因性平事件泄密請辭,立法院今日召開公聽會,會中進一步討論性平事件的保密原則。與會人員指出,其實性平案泄密者往往非當事人,而是其他校內老師、行政人員、學生,盼未來對保密原則有更明確規範。教育部次長朱俊彰迴應,未來會訂定相關指引敘明責任義務,避免師生觸法。
針對葉丙成涉臺大性平案泄密,教育部性平會調查報告結果指葉非該性平事件的調查成員或主管,不適用性平法保密義務規定,至於是否違反個資法,則非性平會審議範圍。性平會決議當時引發熱議,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召開「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討論主題就包含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期間保密規範。
臺中市育英國中總務主任胡薇倫觀察發現,在教學實務現場,沒有落實保密者往往都不是處理事件的人,而是校內其他人,無論是關心案情還是茶餘飯後提及,這樣的談論還是有過失,甚至會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及案情外流。
胡薇倫建議,未來修法時可以再擴大保密原則適用範圍,讓參與學校運作的教職員工明確知道自己有保密義務。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魏素鄉也提到,近年調查好幾件泄密案件,結果追蹤到最後泄密者不是檢舉人、行爲人就是被害人,他們爲求自保,常常會說出自己的委屈,而處理事件的老師、家長、學生就傳播出去。
性平學生倡議連線召集人戴靜茹表示,現行保密義務定義模糊,性平委員跟相關人員常常遊走灰色地帶,例如故意對外討論案情,或是把保密原則當做封口令,壓制當事人討論空間。
戴靜茹指出,希望保密原則可以更具體,區分不同角色的保密義務強度,舉例來說,調查委員、當事人不應該承擔相同程度責任的保密義務。
朱俊彰表示,在性平法中,性平案參與人員有非常嚴格的保密限制,若是校園內的其他教職人員、行政人員甚至是學生、網路鄉民,有不當傳播行爲的話,自然會有個資法責任。站在教育部立場,未來會整理相關責任義務,訂定指引或是參考,向學校行政人員及學生宣傳,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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