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遭「強制遷離」…2度回社區拔監視器!喊:憲法保障居住權

▲吳男長期製造噪音擾鄰,遭管委會要求遷離。(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吳姓男子因長期在住處發出噪音擾鄰,遭管委會請求遷離房屋,並由新竹地院法官判決遷離確定,管委會因此依照判決在2樓電梯處架設監視器,蒐證吳男是否有返回住處;吳男對此不滿,直呼「憲法有保障居住權」,提出告訴請求拆除監視器。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吳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爲該社區2樓住戶,因長期製造噪音,而遭社區管委會請求遷離房屋,並經新竹地院於111年判決,「吳男應自該建物遷離」確定。然法院判決後吳男仍未搬離,管委會爲蒐證,因此於2樓電梯口架設監視器,吳男爲此感到不滿,兩度持利剪剪斷監視器電線、並將其拆除,案經報警起訴後,遭依毀損、竊盜判處拘役30日。

吳男不滿,提出民事訴訟,表示自己已經搬離社區,要求管委會拆除監視器,並稱憲法有保障人民居住的權利,「我都這麼老了,很難出去租房子,管委會都沒有同理心」等語,還稱「(監視器)拆了之後我有在想要回去住」。

對此,社區主委表示,監視器是管委會安裝,當時是事務官要求提出吳男進出畫面當作執行依據,管委會纔會決議安裝監視器,如果拆除後,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吳男有進出社區,「吳男只是人離開,並無搬離。我們強制執行聲請了兩次,我們並沒有請吳男賣房子,只是請他遷離該房屋,不能在社區過夜,可以於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出社區。」

主委進一步指出,監視器是依照法院指示裝設,管委會有同意並有決議,且監視器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沒有針對吳男家的大門,但是如果吳男進出的話會拍到側面畫面,爲維護社區安寧,在公共空間裝設監視器,沒有直接對着住戶大門,也沒有拍攝住戶內部的陳設,不算涉及隱私。」

對此,新竹地院法官審酌,憲法確實有保證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但「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爲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且憲法也明文規定,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遷離。

法官考量,吳男長期製造噪音,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而請求遷離房屋,經法院判決遷離後,吳男仍未履行,亦稱「監視器拆了之後想再回去住」,顯然已拒絕依前開民事判決履行,因此吳男以憲法「保障居住權」規定請求拆除監視器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