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判決詐欺「車手」須賠600萬 受害人求償獲準

新竹一名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的郭姓男子,被控收取被害人黃姓女子因受騙而交付的款項,遭法院判處須賠償被害人600萬。不過,郭男在法庭上說,自己目前正在服刑中,沒有能力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告黃女主張,被告郭男是加入一個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琳娜」、「路遠(琳娜舅舅)」等人所組成的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該詐欺集團自2023年9月底開始,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投資機會,遊說她出資參與投資,藉機騙取金錢,面交款項。

郭男基於共同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於2023年11月28日晚間及29日晚間,在新竹市指定地點向黃女收取受騙款項。這兩次收款金額分別爲350萬元及250萬元,總計高達600萬元。過程中,郭男還使用了僞造的識別證和冒用公司名義製作的商業操作收據來取信黃女。得手後旋即將款項轉交給詐欺集團的上游成員,導致黃女蒙受總計600萬元的損失。爲此,黃女提告請求郭男賠償全部損失。

被告郭男在法院審理時,對於先前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及原告黃女提出的求償金額,均表示沒有意見。但他向法官表示,自己目前正在服刑中,沒有能力賠償原告的損失。

新竹地方法院審酌後認爲,依法院認定,被告郭男參與詐欺行爲並親自收取款項,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是互相利用對方行爲來達成詐欺取財的目的,屬於共同侵權行爲人。因此,郭男應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一同,對原告黃女所受的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郭男應給付原告黃女600萬元。此外,判決也准許了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的請求。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