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禮券發行 留意合規之道

週年慶、展會季節又來了,不少消費者和企業紛紛購買禮券自用或送禮,而商家也樂於加碼優惠,各類禮券已然成爲百貨零售、餐飲、住宿業重要的預收工具。

然而禮券爭議也不少,輕則增加不當限制規範,重則業者倒閉,禮券無法使用、甚或欠缺擔保肇生消費糾紛,因此近年來禮券設計也都是消保機關查覈重點。

本文給予業者三面向提醒:法律定義、常見問題及合規之道。當然,消費者也可從中理解禮券相關重點。

首先,什麼是禮券?我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禮券規範」)有定義:「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其強調的是購買等價交易,因此所謂的「折價券」(像是滿千送百)、「抵用券」,這種無償發行者不是禮券,不適用禮券規範。

而身爲「禮券」除適用前述禮券規範,還因是消費關係而適用消保法、零售業等依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之同業同級公司履約保障基準,同時禮券也適用民法關於「無記名證券」規定。

在禮券的發行上,業者應依禮券規範記載:一、發行人資訊(名稱、統編、地址等);二、面額或可兌換商品服務及編號等;三、使用方式(如適用門店等,但也須留意合理性);四、消費申請管道與退費方式(包含收取手續費,不要超過3%),及最重要的履約保障機制(至少一年履約保障,但超過後業者仍有履約責任)。

另外,更重要的是不能有一些明顯不利消費者的記載條款,像是限制使用期限、使用禮券者需加收費用(較現金消費不利)、免責條款(像是「一律不退費」、「毀損一律不補發」),或是有不合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條件(像是「退費要提出當時購買證明」)。

接着,業者也常會詢問關於「履約保障機制」作法,這常見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價金保管或是用信託專戶(專款專用),如果銀行不願意承做,也可使用同業公司互保,及和具有履保能力及條件第三方合作,由其來發行禮券等作法,但無論如何,這都是政府及消費者關注熱區,千萬要合規。

若有違反,除了有消保法第56之1的罰鍰,也可能有民事求償等。總之,業者不能只看到禮券發行預收資金的好處,而忽略了預付型交易對於消費者的保護風險,完善的履約機制、資訊透明都是必要的。

最後,其實禮券使用所生的問題確實相當的多,像是餐廳因食材成本漲價而調整餐費,可否要求原本購買禮券的消費者補差價?如果禮券記載面額也記載商品項目,又應以何者解釋,確實都常需要進一步探討,但也請注意,消保法是有「疑義利益解釋有利消費者原則」適用的,因此建議業者將禮券發行及管理視爲必要合規成本,減少爭議發生,也能維護商譽、永續經營。(本文由衆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全正口述,記者歐芯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