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性犯罪被告匿名 更不利於兒少保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查詢判決,目的除依法公開,更在於讓全民檢視審判內容、司法透明及公正,針對性犯罪「被告」姓名是否公開,似無明確規定,導致不同法院、法官對這類被告姓名是否公開,原則不一,不少校園狼師姓名「豁免」公諸於世,恐更不利兒少保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文判決不得揭示被害人姓名,連帶一些地檢署、法院爲免「足以辨識被害人」,乾脆將被告姓名一併隱匿。

從近年頻傳的校園狼師案可發現,部分狼師甚至「有前科」,在校方不查或前案判決中姓名被隱匿,讓他們得以再獲聘任教,判決書公佈姓名,可避免其他學校在不知情下再度僱用,藉此保護學生不再受害。

臺中地院審理邱姓男子偷拍大姨子案中,因涉及性隱私,檢察官起訴時連同邱姓被告的姓名以代號遮蔽,承審法官基於判決真相、公共利益選擇而予公開,更直言這種性隱私犯罪,個人資料應受保護者應是被害人,「不是被告」。

現今各地警方追查刑案、移送犯罪嫌疑人過程,常把「偵查不公開原則」無限放大,擔心被告模樣在媒體前曝光而遭高層檢討,常會將被告全身包緊緊、遮蔽手銬,或以調虎離山方式,安排特殊通道上下車離去,費盡心思不讓被告容貌曝光,即便犯罪證據確鑿。

在人權意識擡頭下,犯罪加害人從落網、移送至判決期間,所受「保護」大幅提升,有人主張無罪推定、避免未審先判,也有人認爲基於公衆利益應受社會檢視。身爲判定黑白的法院,選擇遮蔽被告姓名時,應全面權衡真相揭露、公共利益孰輕孰重,更不該怕惹麻煩「乾脆全部○○○」或「鎖住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