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臺積竊密風暴 凸顯監督機制漏洞

臺積電(2330)打破沉默,決定提告前研發大將羅唯仁。儘管臺積電聲明稿中提出採取法律必要行動,但是,臺積電是以「妨害秘密」的前提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告,而非以「國安法」提告竊取2奈米以下先進製程機密,凸顯臺積電欠缺指控羅涉及竊取2奈米以下重要機密的相關事證。

臺積電的聲明稿,曝露這宗高階人事跳槽案,臺積電決策層事前並不知情。羅也趁在被調查不具指揮權的 「企業策略發展部」時,繼續指揮原帶領的研發部門,除要求召集會議外,也要求提供先進製程的資料。

知情人士透露,羅在和公司簽署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後,離職前密集了解臺積電即將量產及規劃中的先進製程,離職後,馬上跳槽英特爾,臺積電卻只以妨害秘密及違反競業禁止的要件提告羅。

若對照前員工竊取2奈米機密案,當時,臺積電以違反「國安法」進行相關調查,並迅速偵查終結、針對涉案三名前員工求處重刑,對比這兩次事件,反映臺積電的PIP(專屬資訊保護)似乎出現嚴重漏洞,對位高權重的決策主管,更欠缺綿密監督機制,纔會導致羅帶走數十箱手寫筆記和影印資料,卻未能提前有效防堵。

以羅唯仁的高度,此次帶走資料,對臺積電的傷害恐怕不亞於先前2奈米泄密案。然而,先前的2奈米泄密案,臺灣高等檢查署快速收網有效攔截,臺灣半導體重要機密不至流出海外,但這次羅唯仁卻直接跳槽競爭對手英特爾,雖然英特爾執行長陳立武日前回答公司一向尊重智慧財產權,如今,臺積電以可能竊取臺積電機密提告,陳立武又如何自圓其說?

此外,臺積電未動用高檢署依違反「國安法」起訴,只向臺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告,以羅唯仁具有美國籍身分來看,若羅全盤否認帶走臺積電重要先進製程資料投靠英特爾,臺積電堅持要以司法途徑討回顏面,難度頗高。

瞭解臺積電運作的人士表示,臺積電從不會把重要機密資料放在少數人身上,僅憑羅唯仁一人,仍難撼動臺積電先進製程領先全球地位。

據傳英特爾開出年薪數億元的條件僱用羅唯仁,想必也早已談好臺積電提告後的因應籌碼,臺積電此時提告,恫嚇效果不大。

不過,臺積電實質用意,應是向所有供應鏈傳達,臺積電和羅唯仁切割,務必嚴格遵守臺積電最重要的PIP政策與機制,要和羅保持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