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不能只有AI基本法!各部會「作用法」 牽動產業發展
討論多年的臺灣AI基本法去年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不過,基本法只是一個起點,各部會因應AI訂定的「作用法」將更爲關鍵,不僅關乎AI監管能否落實,也將決定AI相關產業發展能否快速起飛。
AI基本法主要訂定的是大方向、大框架,明確規範什麼該推動、什麼不可以做。舉例來說,AI基本法規定,「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爲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爲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光是這項規定,就讓不少父母相當心安。網路上很多影片都是由AI自動生成,但兒少不見得能在第一時間辨別何爲AI生成,未來只要能對「高風險AI」標註明確警語,就可讓兒少、甚至是各年齡層的民衆分辨真僞,以免被假資訊誤導。
不過,基本法訂完框架後,接下來,實務上仍會遇到許多問題。這部分要回歸各部會訂立作用法進行管理。
以AI產業所遇到的難題爲例,業者要來臺灣設立AI資料中心,但銀行能否授信、通過聯貸案是第一個會碰到的實務問題,因爲銀行必須思考此類授信是否會牴觸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不動產放款上限」的規定。實際來看,資料中心的確是企業建築,雖然這個建築物主體主要是用來發展AI,但對銀行來說,是否同意放款確實都相當爲難。
AI基本法並不會做細節規範,最終還是得要回到各部會去做相關解釋,或者另訂作用法。假如臺灣未來是以AI產業發展爲重,那麼,AI基礎建設中相關的建築資金放款,能否排除在銀行法七十二條之二規範之外,政府必須跨部會進行研商。
各部會能夠多快訂完相關作用法,也將對臺灣AI產業發展有重要且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