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少年割頸案乾哥判12年、乾妹11年 法界人士指服刑4年就可聲請假釋

新北市楊姓國中生前年耶誕節在校被郭姓少年持彈簧刀割頸身亡,二審今宣判郭12年、教唆的林姓少女11年,律師歐蕙甄指出,發生「北市隨機襲擊事件」後,看到這樣的判決讓人心痛,因這樣手段兇殘的兇殺案,如果只科以目前的刑度,對未來校園暴力的管控影響重大。

林姓少女2023年12月25日與楊姓男學生髮生爭執,要求同校郭姓「乾哥」幫忙出氣,郭與楊口角後,持預藏彈簧刀猛刺楊的頸部、胸口多刀,楊不治身亡;楊父今在法庭怒吼「爲什麼判那麼低、殺人了還談什麼教育、談什麼修復、要修復什麼告訴我啊、小孩都被殺死了」。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歐蕙甄表示,本案犯嫌雖然是少年,但校園內持刀刺殺展現出嫌犯的高風險性、行爲手段直接瞄準頸部顯示其對他人生命漠視極高殺意、犯後悔意不明確,少女教唆的言語煽動行爲對這個年紀的少年們其實非常有影響力。

歐認爲,這樣手段兇殘的兇殺案,如果只科以目前法官的刑度,對未來校園暴力的管控影響重大,也會造成每一個有孩子的家長們人心惶惶,深怕這樣毫無威嚇力的刑度,無法有效遏止校園暴力的再發生;希望司法可以正視家屬與社會的強烈不滿,好好檢討長期以來的輕刑傾向。

曾任新北、士林、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表示,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郭跟林女都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依刑法第18條可減刑,法院最輕只要判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都屬於合法。

黃指出,法院判決會依據刑法57條,考量郭跟林女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量刑因子,加上兩人年紀還小,減刑後判在12年、11年的中等刑度屬於可預期結果;當然站在被害人家屬立場無法接受,實務上卻是合理。

黃再說明,再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少年服刑逾3分之1後,得予假釋,因此郭判12年,服刑滿4年就可以聲請假釋,4年後就能出獄;林女判11年,服刑滿3年多就可以聲請出獄。

歐蕙甄認爲,我國司法針對少年犯強調「矯治、教化」優先,主要是考量少年的可塑性高,不宜過度刑罰化而影響其未來回歸社會,因此判決提到兩人經多次諮商後「已漸能覺察反省」,需以長期機構矯正方式調整其身心狀態。

雖然依少年矯正理念量刑,判決「依法」並無顯然失衡或過輕,但法院量刑長久以來都傾向從較低刑度開始往上加,量刑普遍低於社會期待,這也是爲何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通常量刑重於職業法官;希望以後能減少此類法律上合理,但倫理、社會感受上過輕的量刑爭議。

黃睦涵說明,兩人都是少年,郭判12年,服刑滿4年就可以聲請假釋,4年後就能出獄;林女判11年,服刑滿3年多就可以聲請出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