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突抽搐「手腳僵直、嘴歪」送醫不治 供毒的損友被起訴

▲新北黃姓男子轉讓K煙、毒咖啡錠予王姓友人,導致王男中毒身亡。(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汐止黃姓男子無償轉讓摻K煙與毒咖啡錠給王姓友人施用,王男突抽搐被送往礦工醫院再轉基隆長庚,仍於翌日因毒品中毒死亡。士林地檢署依轉讓禁藥、轉讓第三級毒品起訴,另被害人家屬提出被告延誤送醫致死之告訴部分,則因證據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2024年4月12日下午2時許,黃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姓友人及2名未成年少女,前往新北汐止區汐萬路停車場聚會。黃男明知卡西酮類興奮劑(4-Chlorometh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mine)均爲政府公告查禁之第三級毒品,且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爲禁藥,依法不得轉讓,仍在停車場內先無償轉讓摻有愷他命成分的香菸1根供王男施用。

隨後衆人行經汐止區汐萬路2段122號巷產業道路(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南下9公里處高架橋下方)及汐止區接近基隆市暖暖區一帶時,黃男又接續無償轉讓含卡西酮類興奮劑成分的毒品咖啡錠各1顆供王男施用。

王男施用後狀況急轉直下,當天下午6時5分許,黃男駕車行經前往新北雙溪區途中,最先發現王男出現全身抽搐、手腳伸直出力、嘴角歪斜等異狀,遂於下午6時21分許將王男送往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的礦工醫院急救,晚間9時46分再轉送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搶救,但王男仍於隔日凌晨2時8分宣告不治。

換言之,王男自當天下午2時30分左右開始施用毒品後,約11小時38分鐘後死亡。經法醫解剖鑑定,死者血液及胃內容物檢出Ketamine、Norketamine及4-Chloromethcathinone等成分,研判死者系因施用麻醉藥愷他命及卡西酮類興奮劑,導致毒品藥物中毒死亡。

黃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轉讓禁藥及第三級毒品等行爲均坦承不諱。檢警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起訴。

至於,死者家屬另指控黃男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2項「轉讓禁藥致死」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檢察官依鑑定結果及證人說法,死者對於毒品施用方式、次數及數量仍具自主決定意志,且在場證人供稱死者疑非首次施用毒品,過往施用亦未曾發生身體不適情形;再者,黃男案發當時亦服用相同毒品,是否能預見死者會因此致死仍有疑義,難認須負加重結果犯責任。

然而,家屬控黃男發現死者抽搐後未立即叫救護車、延誤送醫致死部分,調查顯示,在場證人供稱一開始曾提議叫救護車,但黃男認爲死者可能稍後就會醒來,車內停留約5至10分鐘後才決定送醫;另在場友人亦證稱,當時衆人曾考慮施作CPR,但因車內環境不適合急救,恐反而發生危險,因此改採直接送醫。

此外,車辨紀錄及礦工醫院心肺復甦術(CPR)紀錄亦顯示,王男於當天下午6時21分即開始接受急救。綜合相關事證,認黃男系考量案發地點偏遠、等待救護車恐耗時,且信賴具護理背景友人判斷,依其指示送往距離最近的礦工醫院救治,尚難認有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因此過失致死罪嫌不足,依法不起訴。

另案發時同車的翁姓少女與李姓少女,因均未滿18歲,已另案移送士林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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