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舊屋換北市新房!姊夫過世13年遭賴帳 法官判決神逆轉
▲換屋住13年突被趕(示意圖/photoAC)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部一名女子與姊夫生前約定「新北房換北市房」,感念其長期照顧家庭。豈料姊夫驟逝後,繼承人拒絕承認互易約定,甚至發函逼阿姨搬離,雙方對簿公堂。士林地院審理認定,雖無書面契約,但依事證確認互易關係成立,判決雙方須「同時履行」過戶義務,繼承人敗訴須移轉北市房產給阿姨。
原告主張,姊夫生前因感念她長期協助照顧家庭,原有意將都更後取得的北市新屋直接贈與給她。但她認爲無功不受祿,不願無償受贈,雙方遂於2011年12月間達成共識,改以「互易」方式處理,約定由她提供名下位於新北的房屋,交換姊夫的北市房屋所有權。
雙方談妥後,原告依約騰空新北舊屋並交付鑰匙,一家七口於2011年底搬入北市新居,多年來水電、管理費均自行負擔。原告指出,當時之所以未立即過戶,是因爲姊夫剛出售多筆房產,擔心頻繁移轉會引來稅務查覈,才建議暫緩辦理。豈料姊夫於2012年6月驟逝,過戶手續就此擱置。
姊夫過世後,該北市房屋由其繼承人(被告)繼承登記。多年後,被告寄發存證信函,否認有換屋約定,主張北市房屋僅是「暫借」給原告居住,要求原告一家遷離。被告抗辯,新北房屋後續出租的租金雖匯入其帳戶,但那是原告居住北市房屋的「類租金補償」,並非互易對價,且若真有權利,原告何以拖延十多年才主張?
法官審理時,傳喚多名親友作證,證詞高度一致,均指雙方曾多次討論換屋細節,包括新屋樓層、建材挑選,甚至曾一同諮詢代書有關換屋的稅務問題。法院調閱地政資料,證實姊夫當年的確頻繁買賣不動產,與證人所述「怕查稅暫緩過戶」的情節相符。
此外,關鍵的對話錄音顯示,被告面對原告質問時,並未否認姊夫生前同意換屋,僅推託「現在不會換了」、「房子已登記在我名下」。法官認爲,若雙方僅是單純借貸關係,被告大可直接否認,無須以後悔或產權已移轉爲由拒絕,這反而佐證了互易約定確實存在。
更關鍵的是,原告搬離的新北舊屋後來出租,被告曾以「準屋主」姿態要求原告配偶籤立租約,並指定租金匯入被告帳戶。法官指出,這顯示被告已實際對新北房屋行使處分權與收益權,所謂「類租金補償」說法不足採信。
法院認定,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但《民法》互易契約不以書面爲必要,且雙方已就標的物達成合意。最終判決原告勝訴,確認互易關係存在。考量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法官判決雙方應「一手交屋、一手過戶」,即原告將新北房屋移轉給被告的同時,被告亦須將北市房屋移轉登記給原告。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