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財劃法再次修正三讀 地方636億元補助款全補回

立法院14日再度三讀通過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版本。 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14日再度三讀通過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版本,條文明定,中央給予地方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並且計劃型補助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劃的平均值。

立法院去年通過新版《財劃法》,因修法公式錯誤,分配母數寫錯成全國,導致離島縣市分配稅款不增反減;分母變成全臺22縣市,離島只能分到2.5億的22分之一,造成連江縣分到的錢比今年更少。

此外,新版《財劃法》經過計算,中央要多釋出3,753億給地方,但在野黨大幅刪凍總預算,行政院因此刪減一般性補助款636億元,最終在朝野協商後,才同意由追加預算補回。

明年的各縣市計劃型補助款,則從2,454億元刪減至308億元,足足刪減2,416億,包括提升道路品質計劃、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文化生活圈建設計劃、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劃等就由地方會配財源自行分配。

在野黨因此於今年8月再次提案修正財劃法,要把計劃型補助款、一般性補助款留在地方。

這次三讀條文指出,公式部分,將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中「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新增「不含離島」;將分子爲「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修正爲「離島三縣」。

三讀條文明訂,中央應就下列事項補助地方政府:一、計劃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劃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劃。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劃。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須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計劃型補助款,應依本法第37條之3,且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次級縣市、同類型計劃的平均值。

三讀條文規範,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中央2025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中央政府於2024年8月30日和2025年度一般性補助款之金額。

三讀條文第32條也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制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

三讀條文第37條明訂,經覈定後之跨年度及分年度延續性計劃型補助款,非經地方政府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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