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的大哥vs.爭產的小弟...爸爸生前贈與孝子價值2,000萬公寓,其它人能主張特留分嗎?
圖/pixabay
在遺產訴訟的戰場上,最常見的爭議並非在遺產而是在「你之前拿到的房子/現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把錢吐出來!」
這對許多長期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感謝的子女來說,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難道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過世後都要被兄弟姊妹推翻嗎?
在法院實務上,有一則最高法院 111 年度臺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可以給大家參考。
【實戰案例】孝順的大哥 vs. 爭產的小弟
老林晚年身體不好,長子阿明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 3 年,將名下一棟價值 2,000 萬元的公寓,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阿明,留下的現金存款僅剩 200 萬元。
長年旅居國外、鮮少回家的次子阿華回來奔喪。他發現遺產只剩現金200 萬,大怒之下,主張那棟房子是遺產的一部分,爸爸生前把房子給阿明,害他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因此要求阿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平分,或是至少要有特留分!
阿華認爲遺產總額應該是 2,200 萬(房子+存款)。兩人應繼分至少各 1,100 萬,就算僅有特留分,至少也有 550 萬,但是現在存款卻只有 200 萬。
阿明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就移轉了,根本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必拿出來算特留分。
【法律解析】阿明能贏?
最高法院 111 年度臺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指出:「被繼承人所爲生前贈與行爲,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爲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爲扣減」。
簡單的說,特留分的扣減權(民法 1225 條),原本是設計用來「遺囑」寫得太偏心的情況(例如遺囑寫「全部財產給大兒子」)。 但如果財產是在「活着的時候」就送出去的(生前贈與),這屬於一般的契約行爲,財產所有權已經在生前合法轉移。法院認爲,這跟死後的遺產分配完全不同,因此兄弟姊妹不能用不公平或是特留分爲理由,要求把「生前送出去的禮物」討回來。
阿華還有機會嗎?--民法 1173 條(特種贈與)
但其他繼承人也並非毫無勝算,如果阿華想要多分到財產,只有一條路:證明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爲「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大理由(又稱特種贈與)。
如果阿明拿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嫁妝」、「創業基金」、「獨立生活」,那這筆錢就會視爲「遺產的預付」,必須加回去遺產內後由大家一起分配。
但本案中,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爲「父親感謝照顧」或單純的「一般贈與」。只要阿明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棟 2,000 萬的房子就會被完全排除在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之內。
【結語】
「生前贈與」是財產規劃中,最有效規避特留分爭議的方法之一,如果有這類需求的父母,可以考慮用這種方法,不過稅務上規劃負擔也是要注意的。
最高法院 111 年度臺上字第 916 號判決明確指出,父母在世時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只要能證明這筆財產是「生前的一般贈與」,就能平安地守護這份來自父母的愛與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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