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親戚借地變垃圾場 臺中男二審仍判1年4月
李姓男子向親戚借用臺中1處土地,5年前違法收取廢棄物堆置,焚燒處理時遭檢舉查獲。李男一審被依廢清法判1年4月徒刑,經上訴臺中高分院,日前二審仍判1年4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內容,李男的叔父於民國110年6月間,向友人借用位於臺中市1處偏遠地區土地,欲在土地上的工寮休養,但因無水可用,便轉往他處。
李男得知後,認爲土地所在位置因偏遠價值低而欠缺管理,便向叔父借用鑰匙,且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理法許可文件,自111年2月間起,供不詳人士堆置水泥塊、廢塑膠、椅子、紙箱、磁磚、矽酸鈣板等各式廢棄物。
此外,李男以載運1趟約新臺幣8000元的代價,向友人借用貨車,違法清運廢棄物至該處棄置。李男爲節省土地空間,於111年8月間,未經許可焚燒處理部分廢棄物。
案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民衆檢舉,多次前往稽查後報案送辦。檢方偵辦後,查出李男不法所得4萬元,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將他起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於114年12月間,依違反廢清法判處李男1年4月徒刑,犯罪所得沒收。
全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8日宣判原判決撤銷,仍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李男1年4月徒刑,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