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索賄320萬判5年半「認罪節約司法資源」上訴 法官狠打臉
▲前麥寮鄉長蔡長昆涉藉勢勒索綠能業者320萬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他認情輕法重不服量刑上訴,遭臺南高分院駁回。(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前雲林縣麥寮鄉鄉長蔡長昆被控藉勢藉端向綠能業者勒索320萬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男認爲「情輕法重」上訴要求減刑,臺南高分院23日宣判,認原審量刑妥適,上訴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還可再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定蔡長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事證明確。蔡長昆身爲民選鄉長,本應依法行政、爲民謀利,卻見達德能源公司在麥寮鄉推動綠能建設,認有機可趁,藉由地方陳抗壓力向業者索財320萬元,嚴重違背官箴,行爲不當。
法院指出,雖蔡長昆自偵查起即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原審已依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予以減刑,並綜合其家庭、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後,量處5年6月徒刑,並未逾越裁量權限,因此駁回上訴。
蔡長昆上訴主張,其行爲未施以暴力或人身威脅,僅以「陳抗可能延宕工程」爲事端,相較其他案件情節尚屬平和,且已全數繳回320萬元,無不法利得,請考量英美法所謂「認罪的量刑減讓」,蔡主張他自始坦承犯行,僅就量刑上訴,節約司法資源,且他長年對地方有捐款貢獻,相較於其他共犯實質獲利達2千萬元,卻僅判刑有期徒刑3年6月,原審對他之量刑確有較重,請考量被告年邁,且長年飽受糖尿病之苦等自身狀況及歷來素行,包括擔任民意代表期間所爲,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
對此,臺南高分院明確指出,刑法第59條須有「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宣告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本案經原審減刑後,已難認仍有情輕法重或可憫恕情形,被告並無符合再減刑的特殊背景。
臺南高分院也不採蔡男所稱另案共犯獲利更高卻判刑較輕的比附主張,認各案罪名與犯罪情節不同,無從任意比較。至於蔡提出之捐款紀錄、健康狀況等資料,亦不足動搖原審量刑基礎。高分院認定,原判決在公平、比例及罪責原則下並無不當,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得依法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