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登記別公開」成破口 密婚僅維持1年多最終破局

「先登記別公開」成破口,密婚僅維持1年多最終破局,法院認定婚姻已生破綻,判準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先登記、先別說」的婚姻,最終仍難逃走向法院判離的結局。男子阿爲與妻子小禎(均化名)於2024年完成結婚登記,雙方婚前口頭約定僅先行登記、暫不公開婚姻關係,若日後不適合即可協議離婚。不料,婚後爭議接連浮現,短短一年多內感情急轉直下,最終對簿公堂,法院認定婚姻已生破綻,判準離婚。

判決揭露,阿爲主張,兩人登記結婚後,小禎未經同意,便在羣組中對外宣佈婚姻事實,已違反事前約定;此外,小禎婚後多次對外指控他「婚內出軌」,甚至將未經證實的懷疑內容轉述給他人,導致其在親友圈中名譽受損。更關鍵的是,雙方婚後始終未同住,長期處於分居狀態,毫無共同生活可言,。

對此,小禎則堅決反對離婚。她表示,雙方婚後曾履行夫妻義務,也曾討論同住事宜,甚至搬入阿爲爲其子承租的房屋,原本預計展開共同生活,卻不知爲何最後不了了之。她指控阿爲在婚後逐漸疏離,從已讀不回到完全失聯,讓她無從溝通。

小禎也強調,自己並非刻意公開婚姻,而是「不想被質疑身分」,並提出若阿爲不履行家庭責任,應該賠償她100萬元;她甚至表示,希望先維持婚姻形式,彼此冷靜兩年後再談離婚,因爲「身分證上配偶欄對她有意義」。

法院指出,自雙方結婚至起訴離婚僅一年餘,期間完全沒有實質同居生活,顯非一般正常夫妻互動模式。而且小禎曾傳送帶有激烈情緒與辱罵字眼的簡訊給阿爲,顯示雙方溝通早已失序。整體訴訟過程中,雙方皆無提出具體、可行的修復計劃,僅不斷指責對方,任由分居狀態延續。

法院認爲,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已達到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均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即便其中一方表示不願離婚,但若婚姻已無共同生活基礎、誠摯互信不復存在,且雙方對婚姻破綻的形成均有責任,即屬裁判離婚的適用範圍。相關見解亦可參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

法院強調,婚姻的核心在於共同生活與經營家庭,而非僅維持形式上的身分關係。綜合全案,認定兩人婚姻基礎薄弱,理念差異重大,且已無回覆可能,勉強維持反而限制雙方追求各自幸福的機會,因此,判準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