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殺43只海豚當鯊魚餌!東港籍船長「嚴重破壞生態」判2年2月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東港籍「漁勝發」田姓船長,指揮印尼籍漁工在北太平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調查指出,田男爲提升鯊魚漁獲量,指示船員將海豚獵殺後作爲延繩釣誘餌,犯行歷時近3個月,共獵捕43只海豚,對海洋生態造成嚴重且難以回覆的傷害。印尼籍漁工則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田姓船長於2024年5月29日,僱用印尼籍漁工ILHAM RIYADI等10人,自屏東縣東港鎮鹽埔漁港出港,於北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鯊魚、鮪魚及鬼頭刀作業。期間,田男等人爲增加鯊魚漁獲量,竟將海豚作爲免費誘餌使用,未經任何主管機關許可,即展開非法獵捕行爲。
作案手法顯示,當漁船航行至外海時,田姓船長指示印尼籍漁工持漁槍標射靠近船身的海豚,再由其他船員使用接通電源的長柄電魚勾,將中彈海豚拖上甲板。過程中,田姓船長全程站在船長室監看,並親自操作電閘,將電魚勾通電,使海豚遭電擊麻痹,隨後由船員分工以魚刀支解,切成掌心大小碎塊,冷藏於船艙冰箱內,作爲延繩釣鯊魚的餌料。
法院審理查發現,該航次自2024年5月29日至8月21日止,共非法獵捕並宰殺海豚43只,未使用完的海豚屍塊及外皮,則於返航前直接丟棄於外海,對海洋生態造成實質且不可回覆的傷害。
本案之所以曝光,系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於航程期間,透過空中監控發現異常獵捕行爲,並錄下相關影像,製作書面報告後,於2024年10月轉交我國農業部漁業署。經後續蒐證,警方於2025年7月持搜索票登船搜索,查扣相關工具後,全案才水落石出。
法院審酌,被告獵捕數量龐大,犯行並非一時失慮,而是將違法行爲視爲經營策略之一環,雖非出於殘虐或娛樂心理,但仍屬爲牟利而嚴重侵害生態法益。考量其坦承犯行、無前科及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仍認有必要判處實刑,以彰顯國家對海洋生態與野生動物保育的重視,防止類似行爲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