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關鍵…個資法「利益」 大法庭裁定限財產利益

假冒日本交換醫師的李姓女子混進臺大兒童醫院,除閱覽電腦系統內的病歷,還訪視住院病患,醫學生、醫師都被矇騙。律師辯李女看不懂醫學專業英文,臺灣高等法院痛斥若窺視他人隱私部位,能以「看過就忘了」免責?但高院仍判她無罪,關鍵在有拘束各法院效力的「大法庭」裁定個資法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二○二○年作出一件裁定,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所稱「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此號裁定源於鄭姓三兄弟不睦,國泰人壽曾向屏東地院聲請對鄭姓大哥所共有、位於屏東縣的建物查封並拍賣,兩個弟弟得知後,在二○一六年間將有關胞兄個人隱私的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分配表寄給與大哥債務無關的人。

個資法「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的「利益」指的是什麼?大法庭認爲立法歷程不明,但舊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是以「意圖營利」爲要件,新法「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中所稱「利益」,應循原旨限縮解釋爲財產利益。

李女瀏覽「特種個資」,還與臺大醫師、醫學生討論,高院認爲是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她聲稱「希望自己真的是醫師,並能做一些醫師的事情」,法院認爲她虛榮,但檢察官無法證明她行爲的意圖是爲謀財產利益,犯罪構成要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