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佔用案例!媳婦怒告爭房 婆婆須遷出並付租金

無權佔用案例!媳婦怒告爭房,婆婆須遷出並付租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丈夫病逝後,遺留的一棟房子,卻成了媳婦與婆婆對簿公堂的導火線。法院日前審結一起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案件,認定房屋所有權已經合法移轉,婆婆持續居住並無正當權源,判決必須限期搬離,並按月給付近2萬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揭露,婦人阿俐的丈夫阿牆(均化名)生前罹患肝癌,病情惡化之際,開始整理名下財產,併爲感念阿俐即使自己罹患乳癌,仍長達8年陪伴照顧,於是將房屋贈與妻子阿俐,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阿牆生前也已爲母親小堇(化名)的晚年生活做出安排,盼母親在他過世後搬去與妹妹同住接受照顧,並透過保單受益人變更及既有租金、津貼,確保母親生活無虞。不料,阿牆病逝後,母親小堇仍選擇繼續住在該屋內,拒絕遷出。

阿俐隨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婆婆於期限內返還房屋,但遭明確拒絕,雙方因此對簿公堂。阿俐主張,自己爲登記所有權人,婆婆已無任何法律依據可繼續佔用,請求法院命其遷讓返還,並自通知期限屆滿後,按月給付1萬9,312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對此,小堇提出多項抗辯,強調該屋當年購屋頭期款150萬元由她支付,與兒子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即便否認借名,也應認定兒子生前已同意其無償居住,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且應延續至其終老爲止,因此並非無權佔有。

法官指出,該房屋歷次登記皆爲「全部所有權」移轉,從未辦理分割登記,依法並不存在可成立「持分借名登記」的前提;且小堇無法提出任何書面或具體證據佐證其說,反而在丈夫與前妻離婚協議中,曾以證人身分確認該屋屬於兒子所有,前後說詞矛盾,難以採信。

至於使用借貸部分,法院認爲,使用借貸屬債權關係,效力僅及於契約當事人,並不會隨所有權移轉當然拘束第三人。即便生前確有默許居住情形,亦隨兒子阿牆死亡而失其基礎,無法對抗新所有權人。

法官認爲,阿俐基於人情,僅同意婆婆小菫在她的丈夫阿牆過世前暫住,死亡隔天起就已經喪失合法權源。小菫持續居住卻未支付任何對價,已構成無權佔有,妨害阿俐完整行使所有權。

至於不當得利金額,法院參考實價登錄資料與周邊租賃行情,認定每平方公尺約200元屬合理水準,依房屋面積計算,按月應返還1萬9312元。因此,判決小堇須將房屋騰空返還,並自114年4月26日起至實際交還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