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22歲工人跌落鯉魚潭溺斃 負責人遭判6月
▲22歲工人鯉魚潭落水溺斃,僱主未在作業現場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判刑6月。(圖/家屬提供)
記者劉人豪/苗栗報導一名住在彰化員林市22歲劉姓工人,2024年3月13日前往苗栗鯉魚潭水庫進行清淤泥作業時,疑不慎落水溺斃。苗栗地院認爲,擔任該工作場所負責人的林姓董事,未在作業現場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導致劉男窒息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林姓董事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回顧此案,2024年3月13日劉男與3名工人在鯉魚潭水庫中央作業,中午12時10分他因尿急想回碼頭上廁所,自駕小型動力艇回岸上,怎料過了許久都沒見到人,因此同事於12時55分開始找人,卻只尋獲劉男駕駛的小艇和救生衣,立即報案求救。
劉男家屬仍不放棄希望,在白沙屯媽祖進香期間的20日下午,帶着劉男照片與衣服,淚求白沙媽幫忙,帶祂回家,終於在失聯的第16天早上,劉男遺體奇蹟似的浮出出面,被現場人員打撈上岸。
▲搜救人員尋獲遺體。(圖/資料照)
法院認爲,該營造公司與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簽訂「鯉魚潭水庫中游段抽泥清淤至大安溪放淤」委託服務契約書,於2024年3月28日,指揮工班主任帶領劉男等3名員工,在鯉魚潭水庫中協力執行更換抽泥管墊片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導致劉男在未領有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未穿着救生衣情況下,因不明原因落水,造成窒息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院審酌,林姓董事應於施工現場設置監視人員、救生設備,設置領有政府核發執照交通船,訂定自動檢查計劃並確實實施自動檢查,又林姓董事身爲工作場所負責人,未落實工地現場安全維護監督管理,導致劉男死亡,依過失致死罪,處林姓董事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法治教育2場次,營造公司科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