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失靈下 臺灣更不能錯過CPTPP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瑞士日內瓦的總部。(圖/路透)

●劉大年/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世界貿易組織(WTO)第十四屆部長會議(MC14)最終未能取得任何具體成果。會議不僅未發佈部長宣言,甚至連反映最低共識的主席摘要亦付之闕如,凸顯此次會議已不僅是成果不足,而是運作機制本身出現明顯失序。

MC14的挫敗,並非單一議題卡關,而是制度性全面失靈的集中體現。首先,爭端解決機制長期停擺,使既有規則缺乏執行力;其次,在補貼、產業政策與數位貿易等關鍵領域,主要經濟體分歧難以弭平;再者,「開發中國家」地位爭議,使責任分擔與義務配置無法形成共識。此外,電子商務關稅暫停措施未獲延長、投資便利化協定未能採納、WTO改革工作計劃亦未形成共識。這些問題並非短期談判所能解決,而是牽涉全球權力結構與經濟模式的深層衝突。

綜合而言,當前困境凸顯兩項核心問題:其一,「共識決」機制在成員增加與利益分歧擴大的情況下,已由制度保障轉爲運作瓶頸;其二,主要經濟體對改革方向缺乏基本共識,不僅使談判難以推進,也反映全球經貿權力結構與政策路徑的分裂。

WTO雖陷入停滯,理念相近國家並未停止規則建構,反而透過多元平臺持續推進合作。「制度內分流」正逐步成爲國際經貿治理的新常態,WTO亦由過去的規則制定核心,轉變爲功能偏向協調與對話的平臺。

在此背景下,歐盟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互動尤具指標意義。在美中經貿對抗持續升溫下,原本缺乏交集的兩大區域體系開始出現制度性對接。本次部長會議期間,雙方明確表達將合作推動具體且具包容性的WTO改革方案,並透過制度對話與政策協調,實質扮演「替代性規則供給者」的角色。

歐盟與CPTPP合計涵蓋三十九個國家,具備相當規模與制度影響力,顯示全球貿易規則的生成機制,正由傳統多邊談判,逐步轉向由區域與跨區域聯盟主導。

在此趨勢下,WTO角色亦出現質變。過去試圖以單一制度涵蓋所有成員的模式,在大國競爭與發展差異擴大的情勢下逐漸失效。相對地,CPTPP與歐盟透過高標準規範(如數位貿易、環境、國營企業等),形成「範圍較小但標準更高」的制度網絡,並持續向外擴散,逐步成爲新一代貿易規則的重要來源,亦與美國另行推動的經貿規範體系形成分流。

對臺灣而言,此一變化具有明確且迫切的戰略意涵。首先,WTO功能弱化,意味中小經濟體透過多邊機制爭取公平待遇的空間正逐步縮減,傳統制度保障顯著下降。其次,CPTPP已成爲亞太地區高標準貿易規則的核心平臺,其在數位貿易、國營企業、環境、勞工及供應鏈合作等領域的規範,將深刻塑造未來區域經貿秩序。

同時,CPTPP持續對外擴展,不僅與東協等區域組織展開制度對話,也積極吸納新成員。在英國完成加入後,包括臺灣在內的九個經濟體已提出申請,使其成爲當前全球最具吸引力的自由貿易協定之一。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臺灣於2021年9月正式申請加入CPTPP,迄今仍停留在申請階段,尚未成立工作小組、進入實質談判。

若與其他申請者(如中國大陸、厄瓜多、哥斯大黎加、烏拉圭、烏克蘭、印尼、菲律賓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相比,臺灣在經貿制度成熟度與法規完整性上更接近CPTPP標準,卻遲遲未見進展,顯然並非經濟條件不足,而是政治因素主導審查節奏。

中國大陸不僅較臺灣提前申請,亦持續對臺灣案進行杯葛;臺灣則強調中國現行制度尚未符合CPTPP高標準。雙方已將CPTPP視爲「有我無他」的零和競逐場域,使原本以經貿規則爲核心的協定,承載高度政治對抗。

在CPTPP影響力快速上升的情勢下,臺灣應將加入CPTPP列爲最優先的經貿戰略目標。面對申請進度停滯近五年的現實,必須重新調整策略。

首先,應正視兩岸申請案被外界視爲政治競爭延伸的結構性困境,並尋求「去政治化」處理,比照當年兩岸分別加入WTO時被視爲獨立審查個案的模式,爭取突破僵局。

其次,臺灣不能僅從自身利益出發訴求加入,而必須轉化爲成員國的具體利益。換言之,必須讓各國清楚認知,「支持臺灣,即是強化自身經濟安全與供應鏈韌性」。臺灣應善用在半導體供應鏈整合、中小企業轉型與經濟韌性建構上的優勢,轉化爲可制度化的合作價值,以爭取更多實質支持。

本次WTO部長會議的僵局,以及CPTPP與歐盟合作的推進,標誌全球經貿制度正進入新一輪重組階段。對臺灣而言,及早嵌入這一新興制度網絡,已不僅是經濟選項,更是維持國際經貿地位與戰略空間的關鍵條件。

▼在CPTPP影響力快速上升的情勢下,臺灣應將加入CPTPP列爲最優先的經貿戰略目標。(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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