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每月1萬扶養費上法院 母子都沒贏

陳姓男子因妻子突罹重病,家庭醫療支出暴增,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酌減對八十二歲母親的扶養費;陳母反向主張子女給付金額不一不公平,要求多名子女一律提高扶養費至每月一萬元。竹院審理後認定雙方聲請均不符法律要件,裁定全部駁回。

裁定書指出,陳母年逾八旬,已無工作能力,確有受扶養必要。她育有多名子女,包括陳家長子、長女、次子及老幺。其中,陳姓長子二○二三年六月與母親調解成立,約定自同年六月起,每月給付母親一萬元扶養費,至母親死亡爲止。

陳主張,妻子突罹重大疾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需長期醫療與照護,家庭支出明顯增加,請求將原本每月一萬元的扶養費酌減爲五千元。竹院審酌相關診斷證明與醫療費用資料後,認爲配偶健康風險屬可預見情事,難認調解成立後出現不可預期的重大變化,致原約定顯失公平,酌減扶養費於法不合。

至於陳母部分,竹院也認爲她過去已分別與老大、老二、老三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確定各自應負擔的扶養費金額,她此次再向三人請求一律提高爲每人每月一萬元,依類推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行主張。

另外,陳母也要求幺兒給付扶養費。竹院查明,幺兒多年前因腦出血導致中度身心障礙,長期無法工作,近年名下無任何財產或所得,僅靠政府身障補助維生,若再負擔扶養義務,將無法維持自身生活,依法可免扶養母親。

新竹地院裁定陳請求酌減扶養費無理由,陳母請求提高並統一子女扶養費金額也不成立,雙方聲請均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