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6月兒被虐致腦部重傷害 無良父母遭起訴求重判
臺南一對夫妻疑對未滿6月大的親生兒子施虐,造成頭部組織及腦部神經重傷害難以醫治,臺南地檢署偵結依妨害幼童發育罪提起公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市1名未滿6個月大的男童,民國114年6月間疑遭生父樑男、生母葉女施虐造成顱骨骨折、腦出血、腦部組織與神經功能受損等重大傷害,經醫院通報市府及警方偵辦;臺南地檢署偵結認定樑男、葉女涉嫌重大,2人雖否認犯行,但供述與男童傷勢不符,均依妨害幼童發育罪提起公訴。
據檢警調查,樑男、葉女分別爲去年1月出生的男童生父、生母,3人共同住在臺南市善化區,葉女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去年6月,樑男與葉女疑以不詳方式對兒子施虐,造成男童受到右側頭皮水腫、右側頭骨骨折、雙側慢性硬腦膜下出血及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急性𧊀蛛網膜下出血、雙側頂葉及枕葉腦實質損傷、右眼視網膜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屬受虐性腦傷導致嚴重神經功能受損的重傷害。
樑童於去年6月4日晚間10時許出現發燒、嘔吐、無意識等症狀,父母才趕緊將他送醫治療;經成大醫院診治,認爲樑童傷勢符合受虐性腦傷三項合併症,確認屬於兒少虐待,符合神經系統的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通報市府與警方。
檢方偵訊時,樑父否認犯行,辯稱兒子是在送醫前一日下午自嬰兒安撫椅上跌落,頭部撞到牀板,當下立刻抱起,查看無傷勢,只摔那一次而已;其母也否認犯行,辯稱兒子從安撫椅上摔落撞到地板,當下查無外傷。
檢方認爲,2人辯詞與樑童傷勢及骨折位置不符,且即使是從1公尺高度跌落,除非有極高速加速減速或是劇烈外力,否則對孩童不會有明顯傷害;安撫椅高度50公分,2人辯稱樑童傷勢是自安撫椅上跌落無足採信。且根據臺南市警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去年12月24日訪視報告,及樑父曾因家暴遭判刑,且是吸毒慣犯等,認定2人虐童犯行明確。
檢方認定,樑童父母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對兒童重傷害、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致重傷等罪嫌,請法院依數罪從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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