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傳統名字喪失原民身分 原民會主委:4千多人原民身分中斷影響權益

依照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1月5日前沒有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依法將喪失原住民身分。原民會主委曾智勇今赴立院業務報告,黃捷、張宏陸等立委詢問,有多少人因此喪失原民身分?曾智勇表示,約4千多人喪失身分,但喪失身分仍可重新申請,原民會正密切跟這些族人聯繫、呼籲儘早申辦以免影響相關權益。

曾智勇表示,喪失身分仍可重新申請。黃捷詢問,重新申請期間原民身分中斷者,是否相關權益會受到影響,如上半年的公務員考試或公務員考試或相關社福補助。曾智勇表示,確實會受到影響,原民會已拜託相關縣市公所和戶政事務所、趕快通知會喪失身分的族人。

原民會舉例表示,當事人的爸爸不是原住民,媽媽是原住民,當事人從父姓,本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當事人因父母離異並由原住民媽媽單獨監護,在110年1月27日前,有此狀況的當事人無須改姓,即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然而修法後,從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但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一方單獨監護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本人將在明年1月5日喪失原住民身分外,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可能進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族人若想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是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族人若選擇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須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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