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辯「車窗沾滿雨滴」 駕駛求輕罰被駁回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一處路口,因未禮讓導致行人受傷,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車窗沾滿雨滴影響視線,等到發現行人時,已經來不及了。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此案阿興確實違規,日前裁定駁回。

▲阿興聲稱當時視線受到天氣影響,並非故意不禮讓行人。(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安南區一處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被警方舉發,事後收到一張7200元罰鍰的罰單,同時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阿興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陰雨綿綿,車窗沾滿雨滴影響視線,行經事發路口時,他正要轉彎上橋,第一時間無法從車窗看見斑馬線上的行人,車子轉正後又要注意右方來車,所以等到他看見行人時,只能反射動作煞停,當時已經有減速了,否則行人的傷勢恐怕會更重。

阿興表示,若吊扣駕照會嚴重影響他的生活,希望法官能酌情改處以較輕的處分。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當庭檢視監視器影像,發現阿興的車輛左轉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行人已經走在斑馬線上了,他卻疏於注意沒有禮讓,進而發生事故,導致行人受傷,違規行爲明確。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中的「肇事致人受傷」,並非以傷勢嚴重程度爲必要條件,凡經確認行人實際上有因駕駛人駕車未禮讓先行肇事致受傷的事實,就算符合構成要件,不必苛求傷勢程度。

最終,法官認爲此案事證明確,裁定駁回阿興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