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擴大掌控會員數 士林農會前理事長假買賣、贈與農地遭判刑

▲北市士林區農會前理事長葉文忠假買賣農地4次過戶遭判刑6月。(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爲擴大可掌控的農會會員人數,北市士林區農會前理事長葉文忠明知農地無實質買賣或贈與,仍以不實登記原因申辦移轉,致公務員登載不實。士林地院認定其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4罪,各判2月,合併執行6月,均可易科罰金。

葉文忠曾任士林區農會第13、14屆理事長,檢方查出,他與洪男等人,明知依相關規定,須具一定面積農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方能取得農會會員資格,仍刻意透過人頭操作方式,增加符合入會條件的會員人數,以利掌控農會運作。

然而,葉先提供其名下位於士林區的新安段、平等段農地,分別於2020年7月間,以「買賣」名義,虛僞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其後再於2024年6月、7月間,將前述土地以「贈與」名義,分割移轉登記給多名由同案被告選定的人頭對象。實際上,相關土地並未發生真實交易,權狀也多由葉男集中保管,作爲協助他人申請農會會員資格之用。

法院審理時,葉文忠坦承犯行。法官指出,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就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對於實質上是否真正移轉,並無審認責任;行爲人若明知登記原因不實,仍據以申請登記,使公務員依其申報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於犯行評價,法官認,葉文忠本案共有4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行爲,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分論並罰;其中部分行爲雖涉及一次申請多筆土地移轉,但因屬同一時間、地點的接續行爲,依法僅成立接續犯1罪。

量刑方面,法官認,葉爲擴大其可掌控的農會會員人數,刻意以不實原因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已損害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管理資料的正確性,行爲實非可取;但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案已執行完畢,檢方亦未主張累犯加重,最終量處各罪2月,並定應執行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法院並指出,本案系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內所爲的簡易判決,依法被告不得上訴;若檢察官不服,仍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