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洲工會陳情勞權 勞動部請地方政府依法查明

萬洲化學企業工會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於2日陳情,請勞動部督促萬洲公司停止妨礙勞工休假及申請補休,並關注炎洲公司與萬洲公司與工會協商合併後勞動權益,立刻歸還未實施之勞動契約。另請勞動部調查萬洲公司妨礙工會運作,並推動修法,確保移工引進需經過工會同意才能實施。

勞動部迴應,關於員工特休及補休權益部分,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僱主應依法辦理勞工的特休與加班事宜。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排定權在勞工,且未休完僱主應依法發給工資。

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僱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惟加班後勞工如有意願換取補休並經僱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僱主在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發給加班費。

勞工在申請特休或補休時,僱主不得以要求勞工敘明理由等方式阻礙給假。勞動部已請地方政府依法查明,如確有違法情事,立即依法進行裁處,並公佈其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表示,關於萬洲公司與炎洲公司合併涉及勞工權益部分,公司進行合併,雖屬於企業經營管理權,惟因合併確實會影響勞工權益,應本於誠信原則,及早向工會及受影響勞工說明相關進度與配套措施,透過充分協商與溝通,保障勞工權益並維持勞資關係和諧。

此外,勞動契約系約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之重要依據,雙方應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有助於勞資雙方遵守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彼此權益。

關於移工參與工會之權益部分,勞動部強調,移工與本國勞工一樣,具有組織或加入工會之權益,僱主不得因移工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就予以解僱、減薪、強制遣返或其他不利的對待。

另關於萬州公司要求工會搬離會所部分,目前已在裁決審理程序中,後續如認定僱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情事,勞動部將依《工會法》第45條規定裁處僱主10至50萬不等之罰鍰,並公佈僱主、代表人姓名。

勞動部表示,僱主申請引進移工之程序部分,說明如下:

一、僱主聘僱移工應踐行國內求才等程序,就勞動力不足部分始得引進移工,以確保本國勞工就業優先。另依「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僱主於國內求才招募時,應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顯明處公告。

二、復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僱主申請移工前,應先取得地方政府開立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地方政府審查事項包括預定移工工作場所無重大勞資爭議;若涉及勞資爭議之員工達10人或員工總人數1/3以上,則不予核發無違反法令證明,自不得申請移工。

三、勞動部鼓勵僱主在引進移工前,可主動與工會進行充分溝通,消除基層勞工的疑慮,以確保本國勞工薪資與工作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