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輩為他出頭開槍殺人被判18年 共同持有槍彈也難卸責判刑4年
楊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因漁獲糾紛4年前在臺南七股談判,張持電擊棒毆打楊,楊同居人女兒的男友謝啓文見狀持鋼管槍朝張右上腹擊發傷重不治,一審謝被判無期,二審時提出百萬支票求和解遭退還,但已展現誠意而改判18年。而張男共同持有該槍彈,一審被判4年併科罰金6萬元。
檢警調查,謝男於4年多前自友人處所取得鋼管槍1枝及制式散彈1顆,置於楊男所有、由2人所共同駕駛小貨車上。謝男於2021年9月29日深夜,在臺17線西側支道與市道173線道路交會口旁持該槍彈射擊張男,致張男右上腹散彈槍傷合併骨折、內臟撕裂傷及大出血休克,同年10月3日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謝男被訴殺人、非法持有槍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及罰金12萬元,不服上訴二審,他提出百萬支票以求和解,當庭遭退還但已展現誠意而改判18年,最高法院於2023年駁回後確定。楊男則被訴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
楊男坦承知道該鋼管槍是謝男放置在小貨車上,也有接觸使用過鋼管槍,但否認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與制式子彈犯行。
他辯稱,不知道鋼管槍是槍枝,也不知道這把槍具有殺傷力;他曾經數次告知謝男應將鋼管槍歸還原所有人,勿放在車上,「我不知道謝啓文竟然沒有拿去歸還」他說。
他於審理時供稱,有一次自己一個人去田裡,因爲田裡很多鳥,鳥快把農作物吃光,再加上他要確認謝男有沒有將金屬管拿去還,所以他就有在小貨車上找到,就拿出來試試看,結果沒有成功擊發;他也因爲這一次的試射射擊到手,手因此受傷,當晚他就有叫謝男拿去還,因爲這個會危險。
臺南地院審酌,鋼管槍及制式子彈系屬具有高度危險性管制物品,而張男竟與謝男共同非法持有,對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安全與社會秩序均造成潛在的威脅與風險。且衡酌張男持有槍彈是出於工作需要製造聲響嚇狗、驅鳥動機,及持有時間不長、數量也不多等一切情狀,認他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判刑4年,併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審酌,張男竟與謝男共同非法持有非法槍彈,且出於工作需要製造聲響嚇狗、驅鳥動機等一切情狀,認他犯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處4年,併科罰金6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