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專法三讀 強迫外送員接單罰最高50萬元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平臺管理法》立法,其中第四章罰則的部分,分爲六項種類。平臺業者若強迫外送員接單,或外送員違反交通規定且未完成安全講習就跑外送,最高罰鍰50萬元。

外送專法三讀條文之中,有關罰則的部分,六項說明如下:

一、強迫外送員接單(第11條、第15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外送員違反交通規定,平臺業者應通知外送員完成運送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前,平臺業者不得迫使其跑外送(第23條)。違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外送員死亡或重傷住院,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第21條)。違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一)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應幫外送員辦理災保;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及外送合作、外送服務契約,平臺業者應保存至少二年。

(二)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三)有關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的相關規範(第5條第2項至第5項);外送員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平臺業者應爲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六、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違者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