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取餐後直接騎人行道穿過紅燈再進入道路 被開2罰單不服提告

林姓熊貓外送員取餐後,直接行駛人行道穿越紅燈號誌再騎下臺南市南區夏林路,當時警車就在旁邊,立即上前攔停當場開罰闖紅燈、行駛人行道;林不服挨罰2400元,提告主張他是基於工作需求與配送效率,且有違停車輛擋道讓他不得不往前行駛人行道,法院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熊貓外送員今年2月28日下午5時許騎車在臺南市南區夏林路、府緯街口跟店家取餐後,直接行駛在人行道上,無視夏林路交通號誌爲紅燈、府緯街爲綠燈,逕從人行道進入夏林路行駛,當場被警方攔下,開出闖紅燈以及行駛人行道2張罰單。

警方將林移送臺南市交通局,交通局依「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駛人行道」共裁罰2400元,林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當天是因人行道左側有違停車輛,他無法直接騎下人行道,只能繼續往前行駛至路口。

林主張,他往前騎看到面對府緯街的號誌是綠燈,才從人行道匯入車道,絕無闖紅燈;他行駛的路段是店家人行道旁,並非停止線劃設區域,且違停車輛遮蔽停止線與號誌視野,交通局沒有給予舉證與陳述機會,沒有調閱他的影像資料,嚴重侵害程序正義及平等對待原則。

交通局說明,林姓外送員於夏林路北往南方向,於夏林路號誌爲紅燈時行駛夏林路人行道「穿越完整路口」後繼續直行,刻意借道人行道繞過停止線,取巧規避路口紅燈號誌,其行爲客觀上仍屬「通過」路口;其採取脫法行爲,顯然是取巧規避號誌管制,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勘驗採證影像,認定林逕從人行道直接進入夏林路行駛,依其行向是沿夏林路行駛,自應遵守燈光號誌,確實有相關違規事實;本案經員警當場舉發,明確記載到案日期及到案處所,已給林陳述意見機會,林也提出陳述書,其主張未給予舉證機會,難以憑採。

法院認爲,林主張基於工作需求與配送效率,須於人行道邊緣短暫下車並迅速駛入車道,非惡意穿行、非慢行於人行道內部,停留時間極短,未影響行人通行或造成危險,請求酌情減輕或免除;但本案並無因個別案情,另有應審酌事項或依法應加重或減輕事由。

法院審酌,林騎乘機車自取餐店家駛出,本應以牽行方式進入人行道抵達夏林路或夏林路與府緯街之交岔路口;其違規行爲,堪認在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原處分核無何裁量瑕疵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裁罰核無違誤,林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林姓外送員提告主張,他是基於工作需求與配送效率,且當時有違停車輛擋道才讓他不得不往前行駛人行道(圖右),法院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