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陳家彥涉性騷擾 懲戒法院判決撤職
外交部資深官員陳家彥涉性騷擾 懲戒判決出爐(示意圖,達志影像)
外交部簡任主管陳家彥民國105年在駐點飯店之長官休息房,趁被害人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她意願,對她爲具有性意味之行爲,令被害人有不舒服、恐懼、痛苦等感受,監察院移送後,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陳男在其駐點飯店之外交客房,對被害人爲摟腰、抱至牀上壓住上身、擋在房門欲阻擾她離去,爲具有性意味之行爲,導致她感覺被冒犯,監察院認爲,陳實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嚴重影響被害人之人格尊嚴。
監察院調查後,認陳男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爲性騷擾行爲,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惟外交部並未給予任何行政懲處。經衡酌被彈劾人身爲外交人員,更位居簡任主管,卻違反被害人意願,對她爲有性意味之行爲,形成敵意環境性騷擾,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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