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過關!公平會評估「利大於弊」:不禁止結合

▲Uber將併購臺灣本地計程車車隊「皇冠大車隊」。(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7)日召開第1785次委員會議,決議美商 Uber Technologies, Inc. 透過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的結合案。公平會評估後認爲,本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法不禁止結合,等同爲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正式開綠燈。

公平會指出,Uber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後,持股已達三分之一以上,並可直接控制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申報門檻,且不適用第12條除外規定,因此依法提出結合申報,由公平會進行審查。

▲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過關。(圖/Uber提供)

水平結合又帶垂直關係 公平會一次評估

針對競爭影響,公平會說明,Uber與皇冠大車隊原本各自擁有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彼此之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Uber也向皇冠大車隊司機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因此雙方同時存在垂直供應關係,必須一併納入競爭分析。

不過,公平會分析指出,皇冠大車隊本來就是Uber的合作車隊,雙方在「計程車派遣服務」市場的佔有率,不會因本次結合出現顯著改變。再加上市場上仍有臺灣大車隊55688、Line GO、yoxi等主要競爭者,114年間也有新興平臺業者Bolt加入,目前國內計程車派遣服務業者多達上百家,市場競爭仍相當激烈。

不致壟斷也難封鎖市場 公平會:有助效率提升

公平會綜合評估認爲,Uber完成結合後,不致出現單獨提高報酬、與其他業者共同定價,或影響市場參進程度等顯著限制競爭情形,濫用市場力量及導致市場封鎖的可能性不高。相較之下,此案有助於整合資源、減少行政層級,提升營運效率,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決議不禁止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