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住院斷炊 3條件可申請傷病給付
勞保局提到,若勞工在傷病期間仍能正常工作,或僱主照常給付原有薪資,原則上不得請領傷病給付,不過,若是請特休、排休、彈性假、輪休或補休等假別,仍取得原有薪資,則不受影響,仍可依法請領,此外,即便僱主在傷病期間僅提供「部分薪資」,也符合請領資格。
勞保局提到,給付範圍方面,普通傷病僅補助「住院治療期間」,門診休養時間並不納入,若屬職業災害,則住院與門診治療期間皆可請領;至於給付標準,普通傷病給付爲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成,最長可領6個月,若事故發生前勞保年資累計滿1年,最長可延長至1年。
不少勞工疑惑,爲何住院期間還須扣除前3天,勞保局表示,多數國家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對傷病給付皆設有「等待期」,臺灣規定自無法工作第4日起發給,前3天不予給付,此作法是爲在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的同時,又兼顧保險基金財務負擔,讓基金能集中資源支應重傷、重病者的長期給付。
以某廠員工爲例,因腎炎住院18天,出院後仍需在家休養,一個月未領薪水,依規定,僅能申請住院期間的傷病給付,扣除等待期3天后請領15天,若其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爲3萬6000元,則可領取9000元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