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期款、貸款全包 老媽手上一堆資料!子女必須房地全吐出

頭期款、貸款全包,老媽手上一堆資料!法官判決,子女必須將房地全吐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起「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糾紛,日前由法院作出判決。一名母親主張,20多年前以自己積蓄購屋,卻因家庭因素,將房地借用子女名義登記,事後卻衍生產權爭議。法院審理後認定,母親確爲實際出資人與真正所有權人,子女僅爲「出名登記人」,判決應將名下房地所有權移轉回母親。

判決指出,婦人阿香主張,小亭與阿廣(均化名)均爲其子女,她在2006年以總價約600多萬元,購買一處土地及建物,並因家庭安排,借用子女名義登記所有權,登記比例各爲2分之1,但實際上購屋頭期款200多萬元全數由她以現金支付,後續貸款亦由她負責清償。

阿香表示,購屋後即自行入住該屋居住、管理並使用收益,房屋所有權狀原本始終由其保管,歷年地價稅與房屋稅也均由她繳納。其餘房款則以該房地設定抵押,向銀行申辦貸款,並指定由她實際掌控的帳戶作爲扣款專戶。她於2007年更曾一次匯入400萬元,清償剩餘貸款本息共379萬多元,子女並未實際負擔任何購屋價金。

阿香指出,女兒小亭先前另案向法院提起返還所有權狀訴訟時,已明確承認該處房地是由她出資購買、所有權狀由她保管,並長期由她居住使用,相關判決亦已確定,足以證明自己纔是真正所有權人,子女僅是名義登記。

法院審理過程中,小亭與阿廣雖經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聲明或抗辯。法院審酌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稅單、銀行交易明細、先前確定判決及存證信函等證據後,認定阿香主張內容屬實,相關事實視同被告自認。

法院指出,所謂「借名登記」,系一方出資購買財產,僅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實際仍由出資人管理、使用與處分,其性質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相關規定。當借名登記關係終止時,出名登記人即負有將名下財產移轉回實際出資人之義務。

法官認爲,阿香已以起訴狀送達,明確表達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相關規定,自得請求女兒小亭與兒子阿廣,將該處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其名下,判決阿香勝訴,准許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