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路邊未開停車燈...釀死亡車禍 曳引車司機「過失致死」連帶賠180萬

黃姓司機3年多前晚間將貨運曳引車停放在臺南市安南區安通路四段車道外側路緣,林姓男子騎機車經過,撞擊其車尾後摔車倒地重創送醫不治,黃及僱主被訴過失致死,黃被判5月、僱主無罪,檢辯均上訴,黃及僱主連帶賠償180萬,二審改判黃4月,僱主仍無罪。

一審認爲,黃男在未顯示停車燈光或放置反光標識情況下即停放曳引車在該處,導致林男撞擊該車,致林男頭皮撕裂傷、右側肩膀挫傷、創傷性氣血胸、胸部挫傷等傷害,經送醫後仍傷重不治,對於該車禍發生,顯有過失。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5月。

雖檢方追加起訴同爲黃姓僱主,認僱主指示司機停車位置,但法官認定司機的過失爲「在車輛未設置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情況下」,而非該處路緣不得停車,難認與司機違反上述注意義務有何關連,認僱主無罪。

然而,檢方認爲,僱主明知曳引車應停放在停車場,卻長期指示司機將車停在安通路四段路緣,且未指示司機停放車子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應有過失,提起訴。

臺南高分院認爲,僱主指示司機停車,應屬建議性質,而非基於僱傭從屬關係所爲強制性指示,黃男既然爲領有駕照合格駕駛人,自應注意相關停車規定,並自行依停車時客觀狀況依規定處理,自無從苛求僱主應就司機各類駕駛行爲是否會有任何違規處逐一加以囑咐避免,否則即認其有過失。

合議庭也說,黃男於原審審理時並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但於二審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願與僱主連帶給付家屬180萬元,家屬也均表明願原諒司機,並同意法院依卷證資料減輕其刑,如符合緩刑,也同意爲附條件緩刑宣告。

因此,法官認黃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改判4月,緩刑2年,另僱主部分則駁回,仍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指出,黃姓司機於二審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與僱主連帶給付家屬180萬元,認他犯過失致死罪改判4月,緩刑2年,僱主仍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