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機車格旁挨罰並排停車2400元 駕駛因「關鍵1分鐘」翻盤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4月間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某路段,由於旁邊就是機車停車格,他被警方以違規並排停車舉發,挨罰2400元。不過,從阿哲停車到警方舉發,中間只經過1分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這隻能算是並排臨時停車,而非並排停車,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哲認爲自己只是臨時停車,並非違規並排停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5年4月間將一輛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某路段,因涉有「並排停車」的違規行爲,被警方舉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阿哲罰鍰2400元。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行車記錄器顯示停車時間爲21時41分,警方舉發的時間則是21時42分,兩者僅相差1分鐘,他的行爲顯然屬於臨時停車的範疇,因此希望法官能准許撤銷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交通部曾以2020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1090014922號函說明,「如駕駛人是因上、下人、客及裝卸物品暫時離座,可隨時立即返回車輛行駛,且車輛停放道路未超過3分鐘,應可歸屬於臨時停車的範疇」。
法官指出,在舉發機關提供的2張採證照片中,阿哲的車輛被舉發時,確實並排停放在機車停車格旁邊,阿哲也沒有在駕駛座上,但2張照片的拍攝時間未超過3分鐘,無法排除當時阿哲只是暫時離座、可隨時立即返回車上的可能性。
法官認爲,該案相關監視器、警方密錄器畫面都已無保留,無法確定當時阿哲的車輛是否有熄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既不能證明阿哲的行爲符合「停車」要件,自然就不能以道交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進行裁罰,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