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s誘13歲女滾牀「想看福利」誘拍裸照 還嗆:外流露臉的
▲新北陳姓男子誘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爲,討裸照遭拒竟恐嚇外流遭起訴。(示意圖/Unsplash)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1名陳姓男子透過社羣平臺「Threads」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不僅將其帶回淡水住處發生性行爲,事後更引誘少女拍攝裸照。隔日陳男再次邀約遭拒,竟以公開裸露影像作爲要脅,致使少女心生恐懼。全案經少女母親發現並報警後,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刑法》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將陳男提起公訴。
去年2月間,陳男於網路上認識年僅約13歲的小花(化名),明知對方爲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仍於2月11日下午1時許,要求小花前往其位於新北住處,並在小花同意下於房間內發生2次性行爲。同日晚間10時許,陳男又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想看福利」爲由,引誘小花自行拍攝裸露胸部的性影像傳送給他觀看。
隔日上午11時許,陳男食髓知味再次透過Line邀約小花前往住處,在遭到拒絕後竟惱羞成怒,傳送「那我傳出去了,畢竟你沒做到,我傳露臉的好了」等訊息恫嚇。此舉讓小花心生畏懼,隨後向母親坦承此事,並由母親向警方報案處理。
檢警偵辦期間,陳男雖坦承發生性關係與傳送恐嚇訊息,卻狡辯稱「僅在外圍摩擦,沒有放入」。但檢警據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以及醫院開立的驗傷診斷書(證實處女膜有撕裂傷),不採信陳男的辯詞。
更令人震驚的是,警方調查發現,陳男在犯下本案前夕(同年1月19日至24日間),纔剛透過手機遊戲以相同手法引誘另一名未滿13歲被害人拍攝性影像,並以外流影像威脅,才遭警方移送偵辦,顯見其惡性重大。
檢察官認陳男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少年拍攝性影像」起訴,犯意各別、行爲互殊,建請法院予以分論並罰。
一、性侵害事件警語範例:(一)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