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廢棄車佔用公地最快7日拖吊 30日無人領就拆解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年5月會勘八德區大福裡二高橋下,長期遭民衆隨意棄置廢棄車輛,不僅影響交通觀瞻,更潛藏環境衛生與治安隱憂。(圖/環保局)
廢棄車輛長期造成地方困擾,但現行法規對於非屬道路的公有土地如橋下、公園等區域缺乏查處法源,淪爲市容死角,爲解決公共空間遭廢棄車佔用問題,桃園市政府補強法規漏洞力推《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建立明確的認定與移置流程,賦予各機關依法行政的權力,盼有效終結「公地棄車」亂象,條例已經議會通過,送中央核備後就能公告實施。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年5月會勘八德區大福裡二高橋下,長期遭民衆隨意棄置廢棄車輛,不僅影響交通觀瞻,更潛藏環境衛生與治安隱憂。(圖/環保局)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於去年底區政會議中反映,大福裡二高橋下長期遭民衆隨意棄置廢棄車輛,不僅影響交通觀瞻,更潛藏環境衛生與治安隱憂。然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限於處理佔用「道路」車輛,對於公園、廣場、高架橋下空地等非屬道路範圍的公共區域,權責單位往往因法源不足,面臨無法可管、無力清除的困境。
副市長蘇俊賓接獲訊息後高度重視,於今年5月27日會同市議員楊朝偉、大福里長呂學昌及環境管理處長張書豪等人實地前往大福裡現勘,發現現場停放近20輛廢棄車輛,確實嚴重影響市民公共空間使用權利,且現有法治架構存在灰色地帶,當場指示環保局加速研擬自治條例,務必透過制度補強,讓第一線執法人員有法可依,守護城市美學。
桃園市環保局研擬相關法令,提出《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該條例核心在於建立一套完整的「查報、通知、移置、處理」機制,未來凡是非道路範圍的公有土地,將由各土地管理機關負責巡查,若發現有破舊、髒污、受損的疑似廢棄車輛,經勘查確認後,將於車體明顯處張貼7日限期清理公告。
若期限屆滿,車主仍未將車輛移走,各機關可向環境管理處申請強制移置,並將車輛暫存於指定場所。移置後,管理機關會再公告30日,若仍無人認領,該車輛將視同廢棄物,依規定拆解與處理。草案目前並未設置額外的行政裁罰條款,目的是以「清除市容障礙」爲首要目標,車主於公告期限內仍有領回權利。
環境管理處強調,這項自治條例旨在打擊隨意棄置、長期佔用公衆資源的行爲,對於一般正常使用、合法停放的車輛完全不受影響。市府也藉此呼籲,民衆若有報廢車輛需求,應循合法、環保的管道處理,切勿將老舊車輛棄置於公共空間,以免損人不利己。
環保局提醒,依法辦理車輛報廢,不僅能解決車體佔空間的問題,車主還可以將車體變賣給合法的回收廠商,並向環境部申請回收獎勵金,獲得實質補貼。市府希望透過自治條例的通過,不僅補足法規漏洞,更能導正社會風氣,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環境的維護,讓桃園邁向更潔淨、宜居的現代化都市。